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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3.5.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器、接口模块;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4 故障电弧探测器。
13.5.2 TN-C-S系统、TN-S系统或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
1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电弧故障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 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
13.5.4 己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
13.5.5 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13.5.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 ~80%设定。
13.5.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150℃连续可调功能。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13.5.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 电气火灾监控器、接口模块;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4 故障电弧探测器。
13.5.2 TN-C-S系统、TN-S系统或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
1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电弧故障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 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
13.5.4 己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
13.5.5 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13.5.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 ~80%设定。
13.5.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150℃连续可调功能。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13.5.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条文说明
13.5.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①电气火灾监控器、接口模块;②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③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④电弧故障探测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工程中是必选项,①+②+③可组合成一种测剩余电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可由①+③+④组合成一种测电弧故障+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还可根据配电线路火灾危险性分别设置不同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例如大型商场的照明配电线路可采用电弧故障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动力负荷的配电线路可采用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组合混合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5.3 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中,监测点的设置至关重要。
如设计得不合理,误报率将很高。通常监测点的设置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漏流对测量的影响和自然漏流波动对测量的影响;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
由于配电线路的分布电容与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与空气湿度等有关,考虑到自然漏流波动较大,为了减少误报,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条款中的规定。
配电线路的温度监测点应与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在相同部位。电缆与保护电器接驳处应设温度监测,温度监测采用直接接触方式,覆盖LA、LB、LC、N四线。
13.5.4 人身安全防护高于电气火灾防护,用于人身安全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可直接消除金属接地性及电弧性的电气火灾隐患,因此不需重复设置。
13.5.6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动作报警值300mA是引自《低压电气装置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 第422节火灾特别危险场所的防护措施》 IEC 60364-4-42-422 火灾防护的规定,泄漏电流达到了这一数值就可能会引起火灾,因此建议报警值为300mA。
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电缆最高耐温通常为70、95℃、105℃、125℃等级别,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推荐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80%设定,电缆绝缘在没有损坏前报警。
故障电弧探测器AFDD)的报警值应符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GB14287.4-2014的要求:
1 63A 及以下的串联电弧电流下 AFDD动作判别的极限值,见表28。
表28 额定电压为230V的AFDD报警时间极限值
2 在63A以上的并联电弧电流下AFDD动作判别的极限值,见表29。
表29 额定电压为 230V的 AFDD在0.5s内允许的最大半波数
注:N是额定频率下的半波数。
13.5.7 配电线路中都存在着自然漏流,其直接影响报警的准确性,因此应采取措施尽量抵消。方法一是将监测点设置在负荷侧,干线部分的自然漏流对测量没有影响。方法二是将监测点设置在电源侧,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抵消自然漏流的影响。
配电线路设置的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150℃连续可调,是考虑到电缆最高耐温等级不同,电缆的温度报警值也不同,为了适应各种电缆报警值的要求作此规定。
13.5.8 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如有集中监视要求,可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码块与其连接组成一个系统。另外,一些产品制造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研发了16点的小型电气火灾监控器,也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如有集中监视要求时的一个选项。
13.5.9 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器的安装,国内有两种观点:一是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二是将其安装于变电所。安装在消防控制室的理由是该系统也是火灾报警系统,且消防控制室在24h内均有人值班,便于维护和管理。安装于变电所内的理由是该系统监测的是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一旦出现问题值班人员可以马上处理。
从上述看二者都有道理,但从工程实际情况看,很多变电所无人值班或非24h值班。因此,本标准规定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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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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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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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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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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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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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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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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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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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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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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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控制网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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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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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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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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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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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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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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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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