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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3 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
    4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已传至消防控制室;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
    5 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6 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7 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8 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13.3.2 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本标准第13.2.1条的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当居住区规模大,设有多个消防水泵房时,宜采用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 住宅户内设置的家用感烟探测器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当采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家用感烟探测器组合探测报警时,每户按一个探测区域划分。
13.3.3 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环形接线;
    2 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3 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
    4 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13.3.4 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3.3.5 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
13.3.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播放;
    4 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24V安全电压;
    5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6.2.9条、第16.2.10条的规定。
13.3.7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2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3 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3.3.8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端。
13.3.9 消防控制室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5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3.1 第2款一第4款 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综合体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的设计原则和要求。上述建筑具有业态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复杂等特点,一些业态要求所辖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由自己管理。
    在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将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该场所即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3.2条所指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功能为保护设备安全及方便值班人员现场查验。可专门设置也可与其他值班室合用,值班室不具有手动控制功能。
    第6款 本款根据超高层建筑设有转输泵系统和高层建筑内未设置转输泵系统两种情况,规定了主消防控制室、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各分消防控制室与主消防控制室信息共享的原则。
13.3.2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本标准第 13.2.1条的要求设置。
    第2款 本款规定当居住区规模大,设有多个消防水池时,建议采用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按消防水池的数量设置总控制室和n-1个分消防控制室,n为消防水池的数量。
    增设分消防控制室,主要原因如下:
    1 系统过大,不易稳定运行;
    2 系统报警点和输入输出点太多,系统布线势必很远,火灾确认就比较困难。
    由于上述原因作本条规定。
    第3款 住宅户内应首先设置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当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时,其接口的通信协议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接口通信协议相兼容,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的规定。
13.3.3 本标准补充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第1款 推荐塔楼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报警控制器与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采用环形接线,主要是从系统故障风险分担的角度制定的,系统在运行中如集中报警控制器故障,区域报警控制器还在工作值班。如区域报警控制器故障,只影响塔楼局部报警瘫痪,亦可减少故障波及面。采用环形接线提高了系统可靠性,如环形接线发生一点断线,不影响系统工作。
    第2款 规定每台区域报警控制器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是从防止火灾蔓延的角度制定的,以免避难层上层发生火灾蔓延至下一层。
    第4款 规定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是保证火灾时避难层能够与消防控制室可靠通信的措施。有线通信指专线消防电话,无线通信是在避难层(间)设置无线对讲分级。
13.3.7 消防专用通信是指具有一个独立的火警电话通信系统。条文规定的独立通信系统不能用建筑工程中的市话通信系统(市话用户线)或本工程电话站通信系统(小总机用户线)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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