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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特低电压配电


7.3.1 特低电压(ELV)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PELV),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I的上限值,即交流50V。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ELV)配电系统的电源: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 安全等级等同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4 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即使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或允许该电子设备故障时输出较高电压,但能保证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其端电压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或PELV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2) 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电气连接;
    3) 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回路接触的其他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4) 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2 特低电压的回路布线系统与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之间的保护分隔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应将其置于非金属护套或绝缘外壳(外护物)内;
    2) 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交流50V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3) 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4) 将SELV和PELV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3 特低电压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2) 插座应不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3)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2 符合《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2011附录A中第A.2节要求的遮拦或外护物。
7.3.5 在干燥的环境内,下列情况的特低电压配电系统可不设基本保护:
    1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SELV系统;
    2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PELV系统,并且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带电部分由保护接地导体连接至总接地端子;
    3 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其他任何情况。

条文说明
7.3.1 民用建筑中主要采用SELV和PELV两种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7.3.2 特低电压配电要求:
    第2款 如绕组具有等同隔离功能的电动发电机组。
    第3款 电化学电源,如蓄电池,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如内燃机发电机组。
    第4款 这种设备有绝缘测试设备和绝缘监测器。
    当在电源的出线端子上出现较高电压,如果用内阻至少为3000Ω的电压表测得出线端子上的电压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限值内,则可认为该电源仍符合本条的要求。
    第5款 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组,其绝缘应按双重或加强绝缘的要求来选用或安装。
7.3.3 第1款 SELV和PELV的回路:
    诸如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之类的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较高电压回路之间需要采取分隔措施。PELV回路的接地可与地或与电源本身接地的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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