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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 冷热源系统;
2 空调及通风系统;
3 给水排水系统;
4 供配电系统;
4 供配电系统;
5 照明系统;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表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条文说明
18.1.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是智能建筑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其含义是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电力、照明、给水排水、运输、防灾、保安等设备以集中监视和管理为目的,构成一个综合系统。一般是一个分布控制系统,即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在国外早期(20世纪70年代末)一般称之为“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简称“BAS或“BA系统”,国内早期一般译为建筑物自动化系统或楼宇自动化系统,现在称为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
BA系统按工作范围有两种定义方法,即广义的BAS和狭义的BAS。广义的BAS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狭义的BAS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它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从方便使用的角度,可将“狭义”二字去掉,简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BAS”。
BA系统按工作范围有两种定义方法,即广义的BAS和狭义的BAS。广义的BAS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狭义的BAS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它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从方便使用的角度,可将“狭义”二字去掉,简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BAS”。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对象涉及面很广,很难有一个家的相关产品都是性价比最高的。因此,该系统由多家产品组成时就存在一个产品开放性的问题。在规范正文中,将主要机电设备(通常为空调系统)的监控系统简称为主系统,其他机电设备的监控系统如与主系统不是同一厂家生产,则称为第三方子系统。
满足可互换用的产品通常性价比比较高,例如个人机领域内的产品就是如此,因而提倡优先选择满足可互换用的产品。
18.1.4 在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通信方式及控制问题时,系统规模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不同厂家的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产品说明或综述介绍中,大多数都涉及规模划分问题,其共同点是以监控点的数量作为划分的依据。但是各厂家都是根据各自产品的应用条件来描述规模大小的,有关大小的数量规定差异很大。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表18.1.4的意义在于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为后续条款的相关规定提供前提,而不在于其具体的量化值。
18.1.4 在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通信方式及控制问题时,系统规模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不同厂家的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产品说明或综述介绍中,大多数都涉及规模划分问题,其共同点是以监控点的数量作为划分的依据。但是各厂家都是根据各自产品的应用条件来描述规模大小的,有关大小的数量规定差异很大。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表18.1.4的意义在于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为后续条款的相关规定提供前提,而不在于其具体的量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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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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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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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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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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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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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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