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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 冷热源系统;
    2 空调及通风系统;
    3 给水排水系统;
    4 供配电系统;
    5 照明系统;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表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表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条文说明
18.1.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是智能建筑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其含义是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电力、照明、给水排水、运输、防灾、保安等设备以集中监视和管理为目的,构成一个综合系统。一般是一个分布控制系统,即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在国外早期(20世纪70年代末)一般称之为“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简称“BAS或“BA系统”,国内早期一般译为建筑物自动化系统或楼宇自动化系统,现在称为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
    BA系统按工作范围有两种定义方法,即广义的BAS和狭义的BAS。广义的BAS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狭义的BAS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它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从方便使用的角度,可将“狭义”二字去掉,简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BAS”。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对象涉及面很广,很难有一个家的相关产品都是性价比最高的。因此,该系统由多家产品组成时就存在一个产品开放性的问题。在规范正文中,将主要机电设备(通常为空调系统)的监控系统简称为主系统,其他机电设备的监控系统如与主系统不是同一厂家生产,则称为第三方子系统。
    满足可互换用的产品通常性价比比较高,例如个人机领域内的产品就是如此,因而提倡优先选择满足可互换用的产品。
18.1.4 在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通信方式及控制问题时,系统规模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不同厂家的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产品说明或综述介绍中,大多数都涉及规模划分问题,其共同点是以监控点的数量作为划分的依据。但是各厂家都是根据各自产品的应用条件来描述规模大小的,有关大小的数量规定差异很大。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表18.1.4的意义在于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为后续条款的相关规定提供前提,而不在于其具体的量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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