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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应低于200lx,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1 面积超过500㎡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的贵重品商店;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10.2.4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为50cd/㎡~500cd/㎡;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大于500cd/m²。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照明方式分类相同。场所内仅用于通行的非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作业区域照度的1/3,是参照欧盟标准《光和照明工作场所照明》EN12464-1(2011)制定的;“邻近周围”是引自C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概念,其范围的规定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主要是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的良好平衡,避免视觉不舒适。
10.2.2 警卫区域可能是整栋建筑,也可能仅是建筑物中的部分区域。因此,第1款针对警卫区域周边,第2款~第4款针对警卫区域的外延区域。
10.2.3 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安排值守的场所为了方便巡视等设置的照明。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够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在开关控制上应该有独立的控制开关。
10.2.4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中的一项重要的安全设施。在建筑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或其他灾害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设备安全,进行必要的操作和处置或继续维持生产、工作都有重要作用。本标准仍延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等一致的分类定义,以便于在实行过程中协调一致。但就当前国际上一些技术文件来看,应急照明的分类及其定义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当前欧盟标准和欧洲各国的相关标准均按照图8进行分类。
图8应急照明的具体形式
(摘自《Emergency Lighting》EN1838)
10.2.5 本标准将景观照明作为单独一类列出,主要是考虑近年来景观照明发展较快,且多作为独立于建筑工程之外的单项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10.2.6 本条依据《民用航空法》、国际民航组织ICSO附件14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中的有关规定。航空障碍标志灯设置区域如图9所示。
图9 航空障碍标志灯设置区域示意
10.2.7 应注意,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5cd)的障碍标志灯。航空障碍标志灯设置位置如图10所示。
图10 航空障碍灯设置位置示意
10.2.8 有关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的具体设置,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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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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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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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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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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