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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能效监管系统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25.4.2 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的有关规定。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25.4.4 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建筑用能系统的既有功能,不应降低系统技术指标。
25.4.5 能效监管系统设计应按照建筑能耗的分类和分项要求,对能耗数据进行归类、统计和分析,并可自动、定时向上一级数据中心发送能耗数据信息。
25.4.6 电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供电时,应在高压侧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同时在低压侧设置低压总电能计量装置,出线柜回路可直接设置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2 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要求;
3 宿舍公共部位和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集中设置多回路电能计量装置;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按居室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 办公建筑和商店建筑的对外出租用房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5 医疗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 旅馆建筑的客房、厨房等区域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7 教育建筑的实验设备应以实验室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教室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5.4.7 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功能电能表和数字电能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2 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2 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3 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电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
4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变比应与被测量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
5 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功能,当恢复供电后,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计量功能。
25.4. 8 能效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环境条件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和缆线;
2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备技术要求等确定;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当布线困难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3 能耗计量装置与系统主机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有线方式;
3 能耗计量装置与系统主机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有线方式;
4 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5.4.9 能效监管系统主机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主机设备宜设置在机房内,其机房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 能效监管系统主机设备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和系统管理软件;
3 能耗监测数据应采取冗余和备份措施;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年;
4 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措施。
25.4.10 能效监管系统软件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应支持不同类型的能耗计量装置的接入;
2 应支持B/S架构或C/S架构;
3 对于无法自动计量的能耗数据,应允许人工录入;
4 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通信状态的能力;
5 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频率不宜大于1次/h,并具有可调节性;
6 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保存到数据库,进行历史数据分析;
7 应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报表与能耗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8 应具有能耗预测、考核的功能;
9 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
10 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日志及系统参数设置等功能;
11 与上一级数据中心通信应采用高级数据加密标准(AES)进行加密。
25.4.11 能效监管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主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数据采集器等应配置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
2 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钢管均应可靠接地。
条文说明
25.4.1 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目的是掌握各类能源的使用/生产的情况,以及用电系统分项能源消耗的情况(用电的设备类型比较多,需进行分项)。同时,也考虑到向上一级数据中心上传的能耗数据格式统一的要求,以满足数据传输、存储、分析、比对及管理等的要求。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不仅可以为当地上一级数据中心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同时,也可为建筑物的节能降耗提供服务,为绿色建筑评价提供准确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
在为建筑物自身需要设置能耗计量装置时,应考虑建筑物的各种实际使用需求和用能设备的特点。
25.4.2 能效监管系统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是根据《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2014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等的相关内容。
在能效监管系统设计时,设置的子系统及监测的能耗数据分类应参照表79进行。
表79 分类能耗数据表
续表 79
续表 79
表80 分项能耗数据表
续表 80
表79中的可再生能源分类能耗数据主要是反映建筑物所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总量。太阳能光热为总耗热量;太阳能光伏为总发电量;风能为风力总发电量;地热能为总耗热量。
表80中的建筑电类分项能耗数据按用途不同分为4个分项:
1 照明及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一级子项中的室内照明及插座包括从插座取电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末端设备用电不可单独计量,则应计算在房间照明与插座用电子项中,如果照明与插座可以分别单独计量,则增加二级子项。
公共区域照明指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各种照明,如走廊、大厅等处的公共照明和应急照明灯具。
室外景观照明指建筑物外立面照明灯具及室外园林景观照明灯具。
专用插座指有特殊用途的插座回路,如公共区域的楼层开水间的电加热开水器、充电设备(非汽车)等。
2 空调及供暖用电是指为建筑物提供空调、供暖的设备用电的统称。一级子项包括冷热源系统、空调水系统和空调风系统的用电。
冷热源系统包括空调系统的制备冷热量的用电设备,如冷源用电设备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却水循环泵、冷却塔风机等。热源用电设备主要包括热水循环泵及自备锅炉、补水泵等的用电。
空调水系统包括空调冷水循环泵(一次冷水循环泵、二次冷水循环泵)等的用电。
空调风系统是指可以单独设置能耗计量装置的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和风机盘管、变风量末端等的用电。
冷热源系统包括空调系统的制备冷热量的用电设备,如冷源用电设备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却水循环泵、冷却塔风机等。热源用电设备主要包括热水循环泵及自备锅炉、补水泵等的用电。
空调水系统包括空调冷水循环泵(一次冷水循环泵、二次冷水循环泵)等的用电。
空调风系统是指可以单独设置能耗计量装置的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和风机盘管、变风量末端等的用电。
3 动力用电是指为建筑物提供各种动力的设备用电的统称不包括空调供暖系统和人防系统的用电设备。一级子项包括电梯、水泵和通风机的用电。
电梯包括建筑物中使用的所有电梯(如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电梯机房专用空调等附属设备的用电。
电梯包括建筑物中使用的所有电梯(如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电梯机房专用空调等附属设备的用电。
水泵包括除空调供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如自来水加压泵、生活热水泵、排污泵、中水泵等的用电。
通风机包括除空调供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可以单独设置能耗计量装置的操作间排风机、卫生间排风机等的用电。
4 特殊用电是指能耗密度高、占总用电能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如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高能耗区域,将它们设为特殊用电分项能耗的一级子项。对于医疗建筑中的医疗设备用电、剧场建筑中的舞台灯光和音响用电、体育场馆中的LED大屏幕和音响用电以及大型商业广告照明等,均属于能耗密度高的特殊用电设备,由于此类设备较多,将它们归入一级子项中的其他用电范围内。
25.4.3 在公共建筑中通常设有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这两种系统都有一定的计量功能。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供冷和供暖空调水系统的冷(热)量常采用数字冷(热)量表或流量计和供/回水管道匹配的温差传感器计量;水流量采用数字水表计量;燃气量采用数字燃气表计量;电能量采用电量变送器或数字电能表进行计量。如果这些计量装置满足能耗计量装置性能要求,即可为能效监管系统所用。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经互感器接入或直接接入的多功能电能表采集的数据,如果满足能耗计量装置性能要求,也可为能效监管系统所用。但主机设备不可共用,最好设置专用主机。
25.4.4 如果能耗计量装置设置不当,会对建筑用能系统的既有功能产生影响。如:选用具有切断功能的能耗计量装置,当达到某一数值时会自动切断用能管路/线路,影响用能系统的正常工作;对于医院手术室的供电回路以直接接入的方式安装电能表,在表计出现故障时,会直接影响到手术室的正常用电。
25.4.6 电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的设置
第1款 根据建筑物用电量的大小,设置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或0.4kV低压配电装置。当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供电时,在高压侧设置能耗计量装置,可以获得多台变压器供申时的总耗电量。在变压器低压侧设置低压总能耗计量装置,可以获得单台变压器低压侧供电时的总耗电量。当采用0.4kV低压配电装置供电时,应在低压侧进线柜设置总能耗计量装置,以获取建筑总耗电量。能耗计量装置宜选用三相多功能电能表,以获取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等参数。
第1款 根据建筑物用电量的大小,设置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或0.4kV低压配电装置。当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供电时,在高压侧设置能耗计量装置,可以获得多台变压器供申时的总耗电量。在变压器低压侧设置低压总能耗计量装置,可以获得单台变压器低压侧供电时的总耗电量。当采用0.4kV低压配电装置供电时,应在低压侧进线柜设置总能耗计量装置,以获取建筑总耗电量。能耗计量装置宜选用三相多功能电能表,以获取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等参数。
25.4.8 能效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
有线传输可采用专线传输、公共电话网传输、公共数据网传输、电缆光缆传输等多种模式。根据传输设备技术性能要求采用RS 485总线制传输方式、以太网传输方式、Wi-Fi等无线传输方式或两者混合应用的传输方式。
有线传输可采用专线传输、公共电话网传输、公共数据网传输、电缆光缆传输等多种模式。根据传输设备技术性能要求采用RS 485总线制传输方式、以太网传输方式、Wi-Fi等无线传输方式或两者混合应用的传输方式。
当系统在建筑物内敷设缆线时,可单独敷设,当与其他信息系统同类缆线合用线槽敷设时,应采用屏蔽型线缆。传输系统缆线宜采用金属线管(或金属线槽)防护。当传输距离较远或电磁环境条件较恶劣时,应选用光缆。当系统在建筑物外敷设缆线时,应采用防水型。
25.4.9 能效监管系统主机设备
第1款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主机设备宜设置在机房内,通常可以和配变电站控制室、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等合用。
第1款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主机设备宜设置在机房内,通常可以和配变电站控制室、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等合用。
25.4.10 能效监管系统管理软件
第11款 在向上一级数据中心通信时,应采用高级数据加密标准(AES)进行加密。
第11款 在向上一级数据中心通信时,应采用高级数据加密标准(AES)进行加密。
高级数据加密标准(AES),又称 Rijndael加密法,是美国联邦政府采用的一种区块加密标准,已被全世界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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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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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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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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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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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电缆桥架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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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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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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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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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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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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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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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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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入侵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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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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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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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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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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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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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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