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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HFC 接入分配网
15.6.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可采用HFC接入分配网,系统的接入点至光节点应采用光信号传输,光节点至用户终端可采用电信号传输。
15.6.2 HFC接入分配网宜采用光纤到楼(层)( FTTB),同轴电缆到用户终端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15.6.3 HFC接入分配网模拟电视和数字电视的上行和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载噪比C/N、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三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的规定 。
15.6.4 光节点设备宜选用2端口或4端口型,每个端口标称上行输入电平应为104dBµV,每个端口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15.6.5 模拟电视用户端输入端口电平为60dBµV~ 80dBµV,数字电视用户端输入端口电平为 50dBµV~75dBµV。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不应大于 30dB;
2 光节点同一端口下任意两个用户终端之间的下行信号,链路损耗差值不应大于8dB;
3 光节点同一端口下任意两个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差值不应大于6dB。
15.6.7 建筑物按光纤到楼(层),同轴电缆到用户终端方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2 同轴电缆双向传输分配网应采用分支分配结构和等功率电平分配设计;
3 分配网中宜采用无源集中分配到用户终端方式;
4 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
5 当线路的实际损耗较大时,宜配置放大器,光节点后设置的延长放大器不应超过二级;
6 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7 从光节点端口到用户终端,分配器的串接数不宜大于三级;
8 光节点设备、线路放大器等有源设备应采用供电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器宜采用 60V 或 90V 交流电输出。
15.6.8 基于同轴电缆的以太网(EoC)组网方式的网络性能和设备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 T 50200 的规定。
表31 数字电视下行通路指标
15.6.2 HFC接入分配网宜采用光纤到楼(层)( FTTB),同轴电缆到用户终端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15.6.3 HFC接入分配网模拟电视和数字电视的上行和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载噪比C/N、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三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的规定 。
15.6.4 光节点设备宜选用2端口或4端口型,每个端口标称上行输入电平应为104dBµV,每个端口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15.6.5 模拟电视用户端输入端口电平为60dBµV~ 80dBµV,数字电视用户端输入端口电平为 50dBµV~75dBµV。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不应大于 30dB;
2 光节点同一端口下任意两个用户终端之间的下行信号,链路损耗差值不应大于8dB;
3 光节点同一端口下任意两个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差值不应大于6dB。
15.6.7 建筑物按光纤到楼(层),同轴电缆到用户终端方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2 同轴电缆双向传输分配网应采用分支分配结构和等功率电平分配设计;
3 分配网中宜采用无源集中分配到用户终端方式;
4 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
5 当线路的实际损耗较大时,宜配置放大器,光节点后设置的延长放大器不应超过二级;
6 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7 从光节点端口到用户终端,分配器的串接数不宜大于三级;
8 光节点设备、线路放大器等有源设备应采用供电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器宜采用 60V 或 90V 交流电输出。
15.6.8 基于同轴电缆的以太网(EoC)组网方式的网络性能和设备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 T 50200 的规定。
条文说明
15.6.1 HFC的光传输可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分光点处可设置光交接箱,在光交接箱内完成光缆配纤。当民用建筑规模较大需在建设用地红线内设置分前端时,分前端到光节点的分配级联数不宜超过两级。
15.6.2 HFC的FTTB为光纤传输到楼或光纤传输到楼层。光纤传输到楼还是传输到楼层应根据用户终端的数量及业务需求确定。
15.6.3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给出了HFC上行和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载噪比C/N、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和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三项指标。模拟电视下行通路指标应符合表30的规定,数字电视下行通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0 模拟电视下行通路指标
表31 数字电视下行通路指标
HFC上行通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频率范围应为5MHz~65MHz;
2 标称上行端口输入电平应为104dBV;
3 任意用户端口上行传输增益差应小于10dB;
4 当工作频段为5.0MHz~20.2MHz时,上行通道载噪比C/N不应低于22dB,当工作频段为20.2MHz~5.0MHz时,上行通道载噪比C/N不应低于26dB;
5 调制方式应为QPSK或8QAM、16QAM、32QAM、64QAM、128QAM、256QAM;
6 多址方式应为 A-TDMA或 S-CDMA;
7 其他上行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HFC网络上行传输物理通道技术规范》GY/T180的有关规定。
15.6.4 光节点设备每个端口可接多少用户终端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及信息流量进行计算得出。
15.6.4 光节点设备每个端口可接多少用户终端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及信息流量进行计算得出。
本条款给出的光节点设备每个端口可接200个用户终端,主要针对一个用户终端只接一台电视机,另设计算机网络接电脑。如果一个用户终端同时接电视机和电脑,一个光节点就满足不了接200个用户终端的要求,需要进行计算。
对于住宅建筑、旅馆建筑,一套住宅或一间客房,设置几个用户终端应由建设方或建设标准确定。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光节点端口到线路放大器到用户终端为下行信号传输,用户终端到线路放大器到光节点端口为上行信号传输。
对于住宅建筑、旅馆建筑,一套住宅或一间客房,设置几个用户终端应由建设方或建设标准确定。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光节点端口到线路放大器到用户终端为下行信号传输,用户终端到线路放大器到光节点端口为上行信号传输。
15.6.7 本条为系统采用光纤到楼(层)时的设计要求。
第3款 目前集中分支器用的较多的产品有6路终端分支器和8路终端分支器,设计人员可根据用户终端的数量和产品规格,选择无源集中分配到用户终端的方式。
第3款 目前集中分支器用的较多的产品有6路终端分支器和8路终端分支器,设计人员可根据用户终端的数量和产品规格,选择无源集中分配到用户终端的方式。
第7款 从光节点端口到用户终端,分配器的串接数在做设计时,应注意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内是否设置了分配器。
15.6.8 本条为系统采用EoC实现光纤到户时的设计要求。EoC组网方式的网络性能和设备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GB宽带接主系统 HINOC传输和媒质接入控制技术规范》GY/T265或《NGB宽带接入系统C—HPAV系统技术规范GY/T26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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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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