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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LPS)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LPMS),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2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3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7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8 250m及以上建筑物,宜提高防雷保护的技术要求。
11.1.9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但不适用于露天体育场等空旷场地的防雷设计,因为这些空旷的场地不是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一般防雷保护措施不能保护对这些空旷场地的防雷安全。
11.1.4 我国地域辽阔,就雷电活动规律而言各地区差别很大从地理条件来看,湿热带地区的雷电活动多于干冷地区,在我国大致是华南、西南、长江流域、华北、东北、西北等依次递减从地域看是山区多于平原,陆地多于湖海。从地质条件看是有利于很快聚集与雷云相反电荷的地面(如地下埋有导电矿藏的地区、地下水位高的地方、矿泉和小河沟及地下水出口处、土壤电阻率突变的地方、土山的山顶以及岩石山的山脚下土壤厚的地方等)容易落雷。从地形条件看,某些地形可以引起局部气候的变化,造成有利于雷云形成和相遇的条件,如某些山区,山的南坡落雷次数明显多于北坡,靠海的一面山坡明显多于背海的一面山坡,环山中的平地落雷次数明显多于峡谷,风暴走廊与风向一致的地方的风口和顺风的河谷容易落雷。从地物条件看,由于地物的影响,有利于雷云与大地之间建立良好的放电通道,如孤立高耸的地物、排出导电尘埃的排废气管道、建筑物旁的大树、山区和旷野地区的输电线路等落雷次数就多。
    当然雷电频繁程度与地面落雷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雷电活动多的地方往往地面落雷次数就多。由于自然界变化较大(植树或开采矿藏等),各地的气候变化很大,因此防雷设计必须因地制宜,应调查当地近年来的雷电活动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雷击选择性的规律,对于正确考虑防雷措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从多年来的运行经验和国内外的模拟试验资料来看,凡建筑物坐落在山谷潮湿地带、河边湖边、土壤结构不同的地质交界处、地下有矿脉及地下水露头处等地方,遭受雷击较多。可见,雷击事故发生除与雷电日的多少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与地形、地貌、建筑物高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建筑地点的地质条件等因素都有密切关系。日本在《雷与避雷》论文中指出,当建筑物周围的土壤是砂砾地(ρ=105Ω·m)时,雷击建筑物的概率为11.2%;当建筑物是坐落在砂质黏土(ρ=104Ω·m)上时,则建筑物遭受雷击的概率可高达84.5%。综合国内外资料和多年来我国科研设计部门积累的实践经验,在制定防雷措施时,调查当地的气象、地质等环境条件作为重要设计依据是必要的。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就开始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这样才有可能利用建筑物的导电金属物体而得到最大的效益,在使用安全、经济、可靠的基础上,尽量体现整个建筑物的美观,以最小投资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11.1.7 由于气象资料更新较快,因此应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最新资料为准。
11.1.8 250m及以上建筑,其防雷保护类别仍按计算值确定,但由于其遭雷击破坏后的影响更大,其防雷保护的技术措施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提高或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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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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