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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呼叫信号系统包括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老年人公寓呼叫信号系统、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电梯多方通话系统和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等。
17.1.2 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公共场所的信息引导及发布电子显示系统、时钟系统等。
17.1.3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宜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形式组网。

条文说明
17.1.1 本章涉及的呼叫信号系统是指以找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及应答系统,是将其作为建筑物的设施或附属设施设置的,界定了本标准呼叫信号系统的范围。
17.1.2 本章涉及的信息发布系统是指在会议厅(室)及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计时及动态文字、图形、图像显示系统,是将其作为建筑物的设施或附属设施设置的,界定了本标准信息显示系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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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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