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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可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变电所设计。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的规定。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国内一些地区民用建筑的供电电源已采用35kV、20kV电压等级,故本次标准修订,将适用交流电压改为35kV及以下的变电所设计。
4.1.3 我国是个多地震国家,全国三百多个大、中城市中有一半的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如地震时电源受到损坏,不能正常供电,对于抗震救灾都是不利的,本条参考相关专业的规定而作此规定。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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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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