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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3.1 建筑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
24.3.2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目标值,体育建筑中的场地照明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 目标值的规定。
24.3.3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不应选用白炽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一般照明的场所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汞灯;
2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前提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在满足识别颜色要求的前提下,宜选择适宜色度参数的光源;
3 高大空间和室外场所的光源选择应与其安装高度相适应;灯具安装高度不超过8m 的场所,宜采用单灯功率较大的直管荧光灯,或采用陶瓷金属卤化物灯以及LED灯;灯具安装高度超过8m的室内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LED灯;灯具安装高度超过8m的室外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LED灯;
4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和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单端荧光灯或LED灯;
5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LED灯;
6 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LED 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
24.3.4 气体放电灯应单灯采用就地无功补偿方式,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 9。
24.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 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相关规定,其中体育照明使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具的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 的相关规定。
2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24.3.6 照明设计所选用的光源应配置不降低光源光效和光源寿命的镇流器及相关附件。当气体放电灯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 的光源时,其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24.3.7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按该场所照度要求、营运时间等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门厅、电梯厅、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除疏散照明外宜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4 功能性照明宜每盏灯具单独设置控制开关;当有困难时,每个开关所控的灯具数不宜多于6 盏;
5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自动控制;
6 大空间室内场所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 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应集中控制;
8 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
24.3.8 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景观照明应至少有三种照明控制模式,平日应运行在节能模式;
2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或关灯的节能控制。
条文说明
24.3.1 节能需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如果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节能是没有意义的。
24.3.3 本条从节能出发,针对不同场所提出对光源的要求。
第1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11年第28号公告明确指出,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国逐步禁止进口(含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到第五阶段,即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W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因此,本款对白炽灯的应用加以限制。
第2款 一般而言,同类型、同系列单灯功率大的光源光效比功率小的光源要高。以三基色T8细管径荧光灯为例,长管(36W)比同系列的短管(18W)荧光灯光效高出20%~30%。相类似的,同类型、同系列的光源,高色温、高显色性的光源其光效比标准色温和显色性的要低,LED灯尤为明显。
第3款~第5款 LED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照明新技术,其性能逐渐成熟,且价格显著下降,并在许多工程中取得宝贵的应用经验,节能效果比较明显。但LED技术还处在发展阶段,相关标准也在完善过程中,因此本款对应用比较成熟的场所给出推荐意见。
第6款 LED的蓝光危害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研究表明:当LED的相关色温在4000K时,其蓝光强度与荧光灯相仿,相关色温越低,蓝光强度越小,对人健康的影响越小。
24.3.4 本条根据《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 3485-1998的要求编制。
24.3.5 第3款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2015等标准,结合LED最新技术编制。
条文中的窄配光、中配光、宽配光是以灯具的光束角大小来划分的,依据《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光束角是在给定平面上,以极坐标表示光强曲线的两矢径间所夹的角度,该矢径的光强通常是10%或50%的最大光强。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采用50%最大光强的夹角作为光束角,而北美照明工程协会(IES)则采用10%最大光强的夹角。我国标准采用了CIE的定义。光束角小于80°的直接型灯具为窄配光,光束角大于120°的为宽配光,光束角在80°~120°的为中配光。
条文中室外灯光球场是指室外的灯光篮球场、网球场、足球场等没有看台的场地,场地照明灯具投射距离明显小于有看台的体育场。
高天棚灯具是一种以LED为光源,用于室内高大空间一般照明的灯具。
24.3.6 本条强调光源、镇流器及其他附件之间需要匹配,不应使用降低光源光效的镇流器及其他附件。如果光源与镇流器不匹配,轻者影响光源的发光效率,重者光源不能被点亮或者光源被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另外,我国的制造标准对单灯功率不超过25W的气体放电灯的镇流器谐波限定值要求较低,因此在选用这类镇流器时尽量选择谐波含量低的镇流器。
24.3.7 照明控制是照明节能的重要手段,并通过实际工程验证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24.3.8 本条采用《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2008中的术语,夜景照明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道路照明和室外安全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活动空间或景物夜间的照明。
第1款 考虑到平时与一般节日、重大节日对照明效果的不同要求,且不同照明模式下的用电量差别较大,从照明节能出发,特作此规定。
第2款 考虑到进入深夜及后半夜,室外人员较少,通过减光或关灯达到节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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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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