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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23.3.1 机房宜采用矩形平面布局。
23.3.2 与机房内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机房。
23.3.3 机房的空调系统如采用整体式空调机组并设置在机房内时,空调机组周围宜设漏水报警装置,并应对加湿进水管及冷冻水管采取排水措施。
23.3.4 大型公共建筑的信息网络机房、智能化系统总控室、安防监控中心等宜设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和机房安全系统。
23.3.5 信息网络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组成应根据设备以及工作运行特点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管理用房、辅助设备用房等组成。
2机房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机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K——系数,取值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K——系数,取值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台),可取4.5㎡/台~5.5m²/台;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2)管理用房及辅助设备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23.3.6 合用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时,K取1;n为4~6时,K取0.8;n≥7时,K取0.6~0.7;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时,K取1;n为4~6时,K取0.8;n≥7时,K取0.6~0.7;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面积(㎡/个)。
2 机房的长宽比不宜大于4:3。设有大屏幕显示屏的机房,面对显示屏的机房进深不宜小于5m。
3 当合用机房内设备运行环境条件要求较高或设备较多,其发热、噪声干扰影响较大时,操作人员经常工作的房间与设备机房之间宜采用玻璃墙隔开。
4 合并设置机房时,各系统设备宜统一安装于标准机柜内,并宜统一供电、统一敷线,不同系统的设备、线缆、端口等应有明显的标识。
23.3.7 弱电间(弱电竖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弱电间与配电间宜分开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强、弱电设备及其线路必须分设在房间的两侧,各种设备箱体前宜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2 弱电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落地式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2.5m(宽)×2.0m(深);当弱电间覆盖的信息点超过400点时,每增加200点应增加1.5m²(2.5m×0.6m)的面积;
2) 采用壁挂式机柜的弱电间,系统较多时,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3.0m(宽)×0.8m(深);系统较少时,面积不宜小于1.5m(宽)×0.8m(深);
3) 当多层建筑弱电间短边尺寸不能满足0.8m的要求时,可利用门外公共场地作为维护、操作的空间,弱电间房门应将设备安装场地全部敞开,但弱电间短边尺寸不应小于0.6m。
3 当弱电间内设置涉密弱电设备时,涉密弱电间应与非涉密弱电间分别设置;当建筑面积紧张,且能满足越层水平缆线敷设长度要求时,可分层、分区域设置涉密弱电间和非涉密弱电间。
4 弱电间内的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底边距地0.5m~1.5m。
23.3.8 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 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于监视或操作。
3 工作时可能产生尘埃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4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电流泄流通道。
5 设备机柜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宜小于1.2m;
2) 背后开门的设备机柜,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 设备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侧面离其他设备机柜净距不应小于0.8m,当侧面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4) 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6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6 壁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
7 活动地板下面的线缆宜敷设在金属槽盒中。
条文说明
23.3.1 机房采用矩形平面是为了保障机房的有效使用面积。
23.3.2、23.3.3 为保障智能化系统可靠运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3.3.4 对设备昂贵、性质重要的机房加强防护十分必要。机房综合管理系统是指具备机房基础设施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信息设施服务管理等功能的系统。机房安全系统是指机房内设置的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防系统,其监控设备设于机房内。
23.3.6 合用机房设计要求
第1款 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面积参考如下:
综合布线设备间:信息点≤6000点,S=10㎡,每增加1000点增加2㎡。
电话交换系统: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S=10㎡;虚拟交换方式S=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S=12㎡。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S=10㎡。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S=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20㎡(基本型);S=30㎡(提高型);S=50㎡(先进型)。
信息化应用系统:S=6㎡~12㎡。
其他智能化子系统:S=6㎡~10㎡。
其他智能化子系统:S=6㎡~10㎡。
注:条文中的S是1个子系统所需面积。当有多个子系统时,为S乘子系统的个数。
23.3.8 为了满足运行管理人员操作、监视、维护等需要,机房设备布置应保障足够的通道和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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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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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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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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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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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导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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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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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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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电力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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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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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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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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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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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厅堂扩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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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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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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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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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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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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