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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厅堂扩声系统


16.3.1 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2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功能会议场所的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多用途功能需求;
    2 会议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与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
    3 多个会议室可具有集中控制管理功能。
16.3.3 室内、室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提高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提高语言清晰度;
    2 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避免出现50ms以后的反射声;
    3 辅助音箱或补声音箱应设置相应的时间延时及频率补偿,保证覆盖区域的音质及声像一致。
16.3.4 扩声系统的功率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负载功率应与功放设备的额定功率匹配;
    2)功放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扩声系统传输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 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3 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
16.3.5 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列规定: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 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
    3 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16.3.6 扩声系统兼作消防应急广播时,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3.7 扩声系统的厅堂混响时间、声压级、功率及缆线选择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附录G的规定。

条文说明
16.3.1 厅堂扩声系统技术指标的确定是关系到使用和投资的重要环节,选用的是否合理对其影响很大。条文主要提出在确定技术指标时应考虑的因素。
16.3.2 条文在提出专用会议场所设计要求的同时,还提出多功能会议场所的扩声系统设计原则,目的在于扩大利用率,提高效益,节约投资。事实上,设有多功能会议场所的建筑是较普遍的,在设计时应认真考虑。
    第3款 多个会议室是指3个以上,且集中设置的会议室。
16.3.3 本条指出了室内、室外扩声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室内声源的声传播受到封闭界面的限制将产生反复反射造成混响效果。因此,场内某一点的声级除由声源直达声外还有室内混响在该点的混响声,是两者在该点的叠加结果,因此带来一些特殊的问题。应尽力减弱声反馈以提髙传输增益和增加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提高语言清晰度。
    室外扩声基本上属于自由声场,思考的重点是以直达声为主。但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声传播遇到障碍物产生反射形成的回声,如果不处理好这个问题,将会影响清晰度甚至造成很坏的效果,所以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使反射声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如果实现确有困难,应使直达声比回声高10dB以上,掩蔽回声干扰。另外,要注意解决因来自不同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声音路程差大于17m而引起类似回声的双重音感觉。
16.3.4 厅堂类建筑的扩声质量要求较高,宜采用定阻输出,避免引入电感类设备,保证频响效果。对体育场类建筑,供声范围大、噪声级高,要用大功率驱动,才能满足听众区的高声级要求。所以,宜采用定压输出为好。为保证传输质量,本条提出传输线路的衰耗应尽量小,不应大于0.5dB(1000Hz时)。
16.3.5 在扩声系统中,用一台功放设备负担很多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是不恰当的。因为一个功率单元故障会影响大范围内失声,所以应合理划分功率单元的输出分路,使每分路单独控制以提高可靠性,减少故障影响面。合理划分功率单元也有利于备用功率单元的设置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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