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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3 当工程设计阶段不明确电子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设置且预计将设置电子信息系统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金属构架、混凝土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电气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连成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适当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联结板;
    4 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
    5 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可划分为LPZ0A 、LPZ0B 、LPZ1及LPZn+1区;分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
    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将信息系统防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等级划分为A 、B 、C、D 四级,分级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源严禁采用架空线路直接引入。
11.9.2 为减少雷电电磁脉冲的干扰,宜在建筑物和被保护房间的外部设屏蔽,合理选择敷设线路路径及线路屏蔽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金属屋顶、立面金属表面、钢柱、钢梁、混凝土内钢筋和金属门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属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带上;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接地网;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11.9.5 配电线路用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安装位置对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冲击电流、放电电流、电压保护水平等参数进行选择,电涌保护器应能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用于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的参数,宜符合表11.9.5 的规定。
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
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 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11.9.7 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按下式计算: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11.9.7-1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电压开关型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
    式中:Up/f——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Up——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kV);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计算,在其后的可按△U=0.2Up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略去不计。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等于5m 时, 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11.9.8-1
    式中:Uw——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kV)。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11.9.8-2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11.9.8-3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w和220V/ 380V 三相配电线路可按表11.9.8 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建筑物内220V/380V 配电系统中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注:1 Ⅰ类——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2 Ⅱ类——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3 Ⅲ类——如配电箱(柜)、断路器,包括线路、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固定装置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他设备;
           4 Ⅳ类——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 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 中的数值时,公式(11.9.8-1) ~公式( 11.9.8.3 )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11.9.9 220V /380V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不应小于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 的允许误差。
           2 U0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 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表11.9.10-1和表11.9.10-2的规定。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注:Un为额定工作电压。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
    1 分断SPD 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
    2 耐受通过SPD 的电涌电流不断开;
    3 分断SPD 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

条文说明
11.9.1 民用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相关内容。
    第7款 民用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设计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相关内容。
11.9.5 建筑物及结构的自然屏蔽、线路路径的合理选择及敷设都是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但电子设备的供电及信号系统也应为电子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可靠保证,设置必要的SPD表1.9.5基于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802.1做过相关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产品。
1.9.11 为了降低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上的感应电压L▪di/dt连接电线应短而直,且越短越好,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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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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