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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18.8.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热源系统设备进行监控。
18.8.2 电动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等内部设备的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应由设备控制器完成。
2 当系统中有多台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宜由机组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当无此项功能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完成。
2 当系统中有多台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宜由机组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当无此项功能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完成。
3 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通信接口应能接受下列控制和状态查询指令:
1)机组启停控制和状态查询;
2)机组制冷功率控制和状态查询;
3)机组工作状态、故障、报警信息查询。
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对制冷系统设备进行启、停的顺序控制;
2)对冷冻水供回水压差进行恒定闭环控制;
3)对机组冷冻水、冷却水及冷却塔进水电动阀控制;
3)对机组冷冻水、冷却水及冷却塔进水电动阀控制;
4)压差旁路二通阀调节控制;
5)备用泵投切、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冷水机低流量保护的开关量控制;
6)冷水机低流量保护的开关量控制;
7)宜能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8)宜能根据冷量需求确定机组运行台数的节能控制;
9)宜对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10)冷却水最低水温控制;
11)冷却塔风机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12)水泵的保护控制;
13)应能根据膨胀水箱内水位自动启停补水泵;
14)宜能自动控制水泵运行台数或频率;
15)冷却塔风机联动控制,应根据设定的冷却水温度上、下限启停风机。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监测功能:
1)监测冷水供水、回水温度及压力,并具有自动显示、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监测冷水供水流量,并具有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监测冷水供水流量,并具有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3)能根据冷水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冷量和累计冷量消耗;
4)当系统有冷水过滤器时,应监测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并设置堵塞报警;
5)监测进、出冷水机的冷却水水温,并能自动显示、极限值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
6)监测冷却塔、膨胀水箱、补水箱内水位,水箱内水位开关的高低水位或气体定压罐内高低压力越限时,应报警、历史数据记录和打印;
7)监测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
8)监测水泵进、出口压力;
9)监测并记录系统内的水泵、风机、冷水机组的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运行时间;
10)监测冷水机组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
18.8.3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的高压发生器、低压发生器、溶液泵、蒸发器、吸收器(冷凝器)、直燃型的燃烧器等内部设备宜由机组自带的控制器监控,并由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及各设备顺序控制,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器完成。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及工艺参数的监测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
3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温度低于24℃时的防溴化锂结晶报警及联锁控制。
18.8.4 冰蓄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或HC混合型控制器(PLC+DDC)。
1 宜选用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或HC混合型控制器(PLC+DDC)。
2 应监测蓄冰槽进出口乙二醇溶液温度,并具有自动显示、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3 应监测蓄冰槽液位、蓄冰量测量,并具有自动显示、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3 应监测蓄冰槽液位、蓄冰量测量,并具有自动显示、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4 冰蓄冷系统交换器二次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监控与压缩式制冷系统相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控制:
1)换热器二次冷媒侧应设置防冻开关保护控制;
2)乙二醇泵的启停控制;
3)设备控制器应有主机蓄冷、主机供冷、融冰供冷、主机和蓄冷设备同时供冷运行模式参数设置。同时应具有主机优先、融冰优先、固定比例供冷运行模式的自动切换,并应根据数据库的负荷预测数据进行综合优化控制。
18.8.5 热源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热源采用锅炉时,其监控应由设备本身自带的控制盘完成,经供应商提供的数据通信总线接口,将数据信息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 当系统中有多台锅炉时,锅炉的节能群控应由锅炉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 当系统中有多台锅炉时,锅炉的节能群控应由锅炉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监控功能:
1)监测锅炉的启停和工作状态、故障报警信息;
2)监测锅炉的烟道温度及热水或蒸汽压力、温度、流量;
3)监测补水箱的水位;
4)监测锅炉的油耗或气耗;
5)监测锅炉一次侧水泵的运行状态、压差、旁通阀的开度及供回水温度。
4 当热源采用城市热网热水时,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完成对城市热网热水温度信号的采集并可采用电动阀调节流量。
18.8.6 对热交换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监控功能:
1 应设置热交换系统的启、停顺序控制;
2 应根据二次供水温度设定值控制一次侧温度调节阀开度,使二次侧热水温度保持在设定范围;
3 宜设置二次供回水恒定压差控制;根据设在二次供回水管道上的差压变送器测量值,调节旁通阀开度或调节热水泵变频器的频率以改变水泵转速,保持供回水压差在设定值范围;
4 应监测汽-水交换器的蒸汽温度、二次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二次侧压差和旁通阀开度、补水箱的水位、水流开关状态,并监测热水循环泵的运行状态;当温度、压力超限及热水循环泵故障时报警;
5 应监测水-水交换器的一次供回水温度、压力,二次供回水温度、压力,二次侧压差和旁通阀开度,补水箱的水位,水流开关状态;并监测热水循环泵运行状态,当温度、压力超限及热水循环泵故障时报警;
6 多台热交换器及热水循环泵并联设置时,应在每台热交换器的二次进水处设置电动碟阀,根据二次侧供回水温差和流量,调节热交换器台数;
7 宜具有二次水流量测量的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历史数据记录、打印等功能;
8 当需要经济核算时,应根据二次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热量和累计热量消耗。
7 宜具有二次水流量测量的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历史数据记录、打印等功能;
8 当需要经济核算时,应根据二次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热量和累计热量消耗。
条文说明
18.8.1 冷源系统一般由多台制冷机和冷水、冷却水、冷却塔补水箱、膨胀水箱等设备组成。制冷机通常有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制冷设备、冰蓄冷设备等,其中冷水机组应用较广的主要有电动压缩式制冷和吸收式制冷。
热源系统中的热源一般为锅炉、城市热网,当然使用直燃型溴化锂机组和风冷热泵机组等热源装置也可提供热源。另外,锅炉、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水或蒸汽温度都高于空调系统要求的温度(65℃~70℃),所以系统还需要设置换热机组将高温热水或蒸汽转换成空调热水。
18.8.2 由于通常情况下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内部设备(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等)自动保护与控制均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实现,本条主要针对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
18.8.4 冰蓄冷是一种降低空调系统电费支出的技术,它并不节电,而是合理利用了峰谷电价差。冰蓄冷技术起源于欧美,主要为了平衡电网的昼夜峰谷差,在夜间电力低谷时段蓄冰设备存蓄冷量,在日间电力高峰时段释放其存蓄的冷量,减少电力高峰时段制冷设备的电力消耗。由于电力部门实行电力峰谷差价,使得用户可以节省一定的运行费用,也是电力网“削峰填谷”的较好途径。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广这项技术,目前技术较成熟,已有较多建成的工程项目。热源系统中的热源一般为锅炉、城市热网,当然使用直燃型溴化锂机组和风冷热泵机组等热源装置也可提供热源。另外,锅炉、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水或蒸汽温度都高于空调系统要求的温度(65℃~70℃),所以系统还需要设置换热机组将高温热水或蒸汽转换成空调热水。
18.8.2 由于通常情况下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内部设备(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等)自动保护与控制均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实现,本条主要针对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
18.8.5 本条中所涉及的热源主要是自备锅炉(如燃油、燃气或电锅炉等)或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水。热源釆用锅炉时,其监控基本由设备本身自带的控制盘完成,但其中的运行数据信息应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8.6 热源热交换系统的作用是给建筑物提供供暖、空调及生活用热水,热交换系统的主体设备是热交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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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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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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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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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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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35kV线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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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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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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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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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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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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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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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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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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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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