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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自设前端


15.5.1 自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需求设置,并应与当地有线电视城域网协调。
15.5.2 自设前端设施宜设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且宜靠近信号源。
15.5.3 自设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中规定的相应基本模式的指标分配要求。
15.5.4 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15.5.5 自设前端的上行和下行信号采用电信号传输时,应选用屏蔽电缆。
15.5.6 自设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馈送给屏蔽电缆时,应采用低位频段低电平、高位频段高电平的电平倾斜方式;
    2 通过光链路馈送给屏蔽电缆时,下行光发射机的高频输入应采用电平平坦方式。
15.5.7 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装置,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5.8 前端放大器应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非线性失真等指标要求,放大器的类型宜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
条文说明
    自设前端为建设方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或自设节目源信号(或两者都包括)所需的设备、安装位置、传输要求等。
15.5.2 自设前端设在用户区域中心可以使系统的传输损耗和传输特性较为一致。
15.5.6 第2款 本款主要考虑高频信号传输时,其信号损失较低频信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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