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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传输线路选择
15.8.1 当有线电视系统采用IP接入分配网时,传输线缆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由接入点端口至建筑物楼(层)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2D光缆;
2 由楼(层)配线箱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7A光缆;进入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的光纤应为1芯或2芯;
3 用户配线箱 /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之间可采用光缆、同轴电缆和对绞电缆。
15.8.2 当有线电视系统采HFC接入分配网光纤到楼(层)(FTTB)时,传输线缆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由接入点端口至光节点端口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2D单模光纤光缆;
2 由光节点端口至楼(层)配线箱的主干电缆宜选用75-9同轴电缆;楼配线箱至层配线箱的支干电缆宜选用75-7同轴电缆;层配线箱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用户终端的支线电缆宜选用75-5同轴电缆。
15.8.3 射频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数字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对绞电缆。
15.8.4 同轴电缆的敷设长度若超过30m,宜调整配线箱的位置或改用大一级线径的同轴电缆。
15.8.5 对绞电缆水平敷设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关规定。
1 由接入点端口至建筑物楼(层)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2D光缆;
2 由楼(层)配线箱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7A光缆;进入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的光纤应为1芯或2芯;
3 用户配线箱 /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之间可采用光缆、同轴电缆和对绞电缆。
15.8.2 当有线电视系统采HFC接入分配网光纤到楼(层)(FTTB)时,传输线缆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由接入点端口至光节点端口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2D单模光纤光缆;
2 由光节点端口至楼(层)配线箱的主干电缆宜选用75-9同轴电缆;楼配线箱至层配线箱的支干电缆宜选用75-7同轴电缆;层配线箱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用户终端的支线电缆宜选用75-5同轴电缆。
15.8.3 射频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数字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对绞电缆。
15.8.4 同轴电缆的敷设长度若超过30m,宜调整配线箱的位置或改用大一级线径的同轴电缆。
15.8.5 对绞电缆水平敷设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5.8.1 光纤到户的光缆选型摘自《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2018。IP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接入节点一般在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里完成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光电转换。从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引出同轴电缆接至电视机,引出对绞电缆或光缆接至电脑。目前大部分电脑可采用对绞电缆(超五类以上)接入或无线 Wi-Fi接入,也可采用光纤到桌面到电脑的方式,此种方式需配置相应的产品。
对于用户较多的建筑可采用两级无源分光,对于用户较少的建筑可采用一级无源分光,见图33。
图33 采用一级分光或二级分光示意
EPON一般采用32路分光,GPON一般采用64路分光,每个配线区所带的用户包括10%的冗余量。
15.8.2 当有线电视系统以接收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为主时,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 仍是我国目前较为理想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每个光节点所服务的用户终端可参照单向传输的要求,一般不超过200个。
第2款 本条款是按楼、层、用户终端三部分提出的要求,实际工程中可能只有其中的两部分,设计人员可自行调整。对于公共建筑,同轴电缆从层配线箱直接接至用户终端;对于住宅建筑,用户终端的同轴电缆是从家居配线箱引出的。
15.8.3 本条只给出了从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用户终端至用户终端设备插座(电视机、电脑)的电缆要求。电话插座也可采用对绞电缆,双工光纤插座的可采用两芯光纤光缆。
15.8.4 同轴电缆敷设超过30m,经过调整位置或加大级线径后仍达不到指标时,可增加有源设备或改为光传输。
15.8.5 通过IP组网连接互联网、物联网、云端的用户终端设备(电脑),其水平缆线、水平光缆的设置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第21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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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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