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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公共广播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建筑、商店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等宜设置业务广播;
    2 星级旅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背景广播;
    3 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应急广播或紧急广播。
16.1.2 厅堂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 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步进行,并与其他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 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他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 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扩声系统;
    5 扩声系统应保证听众有足够的声压级,声音清晰、声场均匀;
    6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16.1.3 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 最远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 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
    3 其他音视频节目播放,需要扩声的场所。

条文说明
16.1.1 公共广播系统的设置
    第1款 规定了业务广播的服务对象、任务及其隶属关系业务广播对日常工作和宣传都是必要的。
    第2款 背景广播主要用于旅馆建筑、大型公共活动场所。背景广播的范围是背景音乐和客房节目广播,任务是为人们提供欣赏音乐类节目,以服务为主要宗旨。内容安排应根据服务对象和工程的级别情况确定。星级旅馆的广播节目一般为3套~6套。
    第3款 本款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疫情、火灾等灾害。人员密集场所,如大型办公楼、商业综合体、大型会展中心、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果很严重。为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设置的广播,称为紧急广播。紧急广播包含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主要用于火灾时通知人们迅速撤离危险场所,它的控制方式、鸣响范围与般广播不同,具体要求见本标准第13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6.1.2 近年来,随着电声学、电子学和建筑声学的发展,扩声技术发展很快,人们对扩声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本条强调扩声系统设计要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并要重视与其他相关专业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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