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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急电源
6.2.1 本节可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 E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1倍配置。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6 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 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3) 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4) 当需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EPS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ms。
7 当负荷过载为额定负荷的120%时,EPS应能长期工作。
8 EPS的逆变工作效率应大于90%。
条文说明
6.2.1 应急电源EPS是由电力变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转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备。这种电源设备在交流输入电源正常时,交流输入电源通过转换开关直接输出。交流输入电源同时通过充电器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发生中断(如电力中断、电压不符合供电要求)时,EPS利用蓄电池组的储能放电经过逆变器变换并且经转换开关切换至应急状态向负荷供电。
由于EPS各生产厂家的产品技术性能不一致,为安全、可靠,本标准仅对EPS在建筑物应急照明系统中的应用作了相关规定,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建议EPS用于建筑物非应急照明系统中。
6.2.2 本条规定了EPS的选择要求。
第2款 EPS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适用于阻性、感性负载和混合性负荷,本标准推荐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第3款要求额定输出功率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主要是考虑到EPS在承受较低功率因数时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降容运行情况。
第4款 条文规定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主要是考虑到初装容量的蓄电池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其实际容量的衰变情况,加上可能平时对蓄电池的维护、管理不到位,应急时满足不了应急照明所要求供电时间。
第5款 规定EPS单机容量不大于90kVA,主要考虑不希望EPS单机容量做得过大,单台EPS应急供电的范围太广。
第6款 EPS的应急切换时间,不同厂家的产品各不相同,但一般不会超过0.2s。采用EPS电源装置是完全可以满足条文1)~3)项各类应急照明的要求。但现在较多高大空间场所中的照明往往会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并且希望其中部分照明灯能在电源故障转换时仍能点亮,此时当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EPS装置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ms。实验表明,当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电源的切换时间不能大于3ms,否则就无法保证切换后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点亮。
第7款 EPS输出电压是稳定的。在0~120%额定功率范围内,无论所带负载有何变化,输出电压应始终不变;当超过120%额定功率时,EPS的输出电压会有降低,直至降到EPS保护启动跳闸为止。
第8款 应急电池逆变输出时,效率高可提高电池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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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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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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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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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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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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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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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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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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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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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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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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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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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楼宇对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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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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