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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 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4.4.3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装设隔离电器:
1 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 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 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 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4.5 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 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时,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器。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联络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关电器。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 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4.8 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4.9 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 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 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电器。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 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
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两侧,亦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4.4.13 当自备电源接入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运行;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 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4.4.3 条文中的隔离电器,包括隔离开关、隔离触头。一般情况下,分段联络开关宜装设断路器,只有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款要求时,才能只装设隔离电器。
4.4.4、4.4.5 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现在有手车式和固定式两种。对于手车式,其手车已具有隔离功能。而固定式配电装置出线回路应设线路隔离电器,其隔离电器和相应开关电器应具有连锁功能。
4.4.7 本条中第1款规定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电器,是为了在就地,而不需要到总配电所去操作。第2款是指与总配电所在同一建筑平面内或相邻的分配变电所,在进线处可不设开关电器,此两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放射式供电和无继电保护要求。
4.4.11 条文规定真空断路器应相应附带浪涌吸收器。现在的市场产品有自带浪涌吸收器的,有不带的。条文规定的目的是必须具有浪涌吸收器。
4.4.12 条文规定了低压开关的选择要求。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仅当变压器容量小,且为三级负荷供电时,可使用熔断器开关设备。当低压母线联络开关,要求自动投切时,应采用断路器,不能使用接触器等开关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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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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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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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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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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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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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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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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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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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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