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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可靠和保证电能质量要求;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4 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
    5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根据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 156-2003的规定,本章适用范围确定为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
    第1款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
    第2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屏的备用回路,可为总回路数的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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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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