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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21.7.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低于3V/m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光纤布线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缆线,也可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纤布线系统。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网时,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3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4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网。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网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21.7.3 综合布线工程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缆线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缆线。

21.7.4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预埋暗导管或线槽敷设方式。

21.7.5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线槽敷设方式。当电缆竖井附近有大的电磁干扰源时,应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1.7.6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7.7 缆线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7.7的规定。

缆线敷设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21.7.8 地下管道、导管及线槽等布线方式的敷设要求和管径与截面利用率,应符合本规范第20.7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1.7.1 关于综合布线系统所处环境允许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的规定,考虑了下列因素:
     在国家标准《通常的抗干扰标准》GB/T 17799.1中,规定居民区、商业区的干扰辐射场强为3V/m,按《抗辐射干扰标准》GB/18039.1的等级划分,属于中等EM环境;
    2 在原邮电部电信总局编制的《通信机房环境安全管理通则》中,规定通信机房的电场强度在频率范围为0.15-500MHz时,不应大于130dBμV/m,相当于3.16V/m。
    参考以上两项规定,对电场强度作出3V/m的规定。

21.7.2 铜缆的命名可以按照以下推荐的方法统一命名。
    铜缆命名方法如下:

对于屏蔽电缆根据防护的要求,应从F/UTP(电缆金属箔屏蔽)、U/FTP(线对金属箔屏蔽)、SF/UTP(电缆金属编织网加金属箔屏蔽)、S/FTP(电缆金属箔编织网屏蔽加上线对金属箔屏蔽)中选用。

21.7.6 综合布线缆线的布放方式对于某些生产厂商提供的6类电缆不要求完全做到平直和均匀,甚至可以不绑扎,以减少对绞电缆之间串音对传输信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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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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