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3.1 信息显示系统宜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记录等单元组成。
17.3.2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在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17.3.3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及画面功能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兼顾有效视距内最小可鉴别细节识别无误和最近视距像素点识认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素间距;
2 应满足满屏最大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规格由最远视距确定;
3 宜满足图像级别对像素数的规定;
4 应兼顾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的要求,确定显示屏面尺寸;
当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对显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文字显示要求。多功能显示屏的长高比宜为16:9或4:3。
17.3.4 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显示时,应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显示方式。
17.3.5 设计宜对已确定的显示方案提出下列部分或全部技术要求:
1 光学性能宜提出分辨率、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组字、均匀性等要求;
2 电性能宜提出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电指标等要求;
3 环境条件宜提出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要求;
4 机械结构应提出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要求;
5 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17.3.6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比赛级别及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国际重要比赛的主体育场馆,应设置全彩色视频屏和计时记分矩阵屏(双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阵显示屏(单屏);
2 国内重要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计时记分多功能矩阵显示屏或全彩屏;
3 球类比赛的体育馆,宜在两侧设置同步显示屏;
4 一般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条块式计时记分显示屏。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照比赛规则确定。
体育公告宜包括国名、队名、姓名、运动员号码、比赛项目、道次、名次、成绩、纪录成绩等内容。
公告每幅显示容量,宜为八个名次(道次),最低不应少于三个。
不同级别的体育场馆,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及显示容量。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可分为下列四种:
1 径赛实时计时显示;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显示;
3 球类专项比赛计时显示;
4 自然时钟计时显示。
17.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径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六位数字精确到0.01s;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七位数字精确到0.001s;
3 各球类比赛计时钟的钟形及计时精确度,应符合裁判规则。
17.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置,宜设在屏面左侧。
17.3.11 体育场馆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则。其安装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
17.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置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并设置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接口和设备工作电源接线点,设置数量按使用要求确定。
17.3.13 大型体育场馆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育信息计算机网络体系。当不具备接入条件时,应预留接口。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时计时外部设备接口,供电子发令枪系统、游泳触板系统等计时设备接入。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动画、视频播放等接口,并宜设置现场实况转播、慢镜解析、回放、插播等节目编辑、制作的多通道输入、输出接口及有专业要求的数字、模拟设备的接口。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屏和旅客引导显示屏。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显示屏。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场所,宜设置全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或伪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其计算机应按容错运行配置。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无反光处理。
17.3.2 根据使用要求,在充分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和电技术指标、环境适应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屏面显示方案,是信息显示装置设计的重要工作之一。
信息显示装置可有如下分类:
1 按显示器件可分为:阴极射线管显示(CRT)、真空荧光显示(VFD)、等离子体显示(PDP)、液晶显示(LCD)、发光二极管显(LED)、电致发光显示(ELD)、场致发光显示(FED)、白炽灯显示、磁翻转显示等;
2 按显示色彩可分为:单色、双基色、三基色(全彩色);
3 按显示信息可分为:图文显示屏、视频显示屏; .
4 按显示方式可分为:主动光显示、被动光显示;
5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室内显示屏、室外显示屏;
6 按技术要求的高低可分为(主要用于LED屏):
A级——一般显示屏应达到的基本指标;
B级——指标高于A级,目前国内现有技术可以实现的较高指标;
C级——指标高于A级和B级,其中,部分指标是目前国际先进技术和工艺可以实现的最高指标。
目前信息显示领域对显示器件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大屏幕、高分辨率及高清晰度、低功耗、低成本。当前工程中所采用的显示装置主要有以下三类:
1 LED显示屏
LED以其体积小、响应速度快、寿命长、可靠性高、功耗低、易与IC相匹配、可在低电平下工作、易实现固化等优点而广泛受到显示领域的重视。近年来,蓝色LED的开发成功及价格的大幅下降,使LED全彩屏有了很大发展。高亮度LED不断完善,满足了室外全天候显示的需要。
我国LED显示屏产品的技术水平可与国外同类产品抗衡,部分技术还领先于国外。在我国大屏幕显示领域,LED显示屏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内产品的市场份额几乎是100%(但产品生产制造工艺水平与国外尚有较大差距)。
2 PDP、LCD显示器件
近年来,国外在等离子体显示(PDP)、液晶显示(LCD)的全彩色、高亮度、高对比度方面的研究进展很快,PDP对比度可达300:1,亮度可达700cd/m2。PDP、LCD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业内应给予足够关注。
17.3.3 本条是对确定显示屏屏面规格设计要素的规定。在这个设计环节上,要合理确定显示屏有效显示区域的尺寸,确定显示区域内构成显示矩阵的像素点的数量及像素点径的大小。屏面规格设置要保证在设计视距(即有效视距)远端的观众能看清满屏,最大文字容量情况下的每个字(构成笔画),并兼顾呈现在有效视距近端观众面前的视频图像不是由一个个清晰的像素点阵构成的。即达到文字要看得清,图像要看得好。二者的统一是矛盾的、是相互制约的。这是信息显示装置设计的难点。
怎么样才能看得清。理论上认为,人的标准视力对视物的分辨与距离无关,与视角有关,达到或超过这个视角,人就看得清,分辨得了。一般认为,人的标准视力对物体的可分辨视角为1'。在工程上,考虑到视认群体视力呈非标准分布,可分辨视角可取为2’左右。具体到显示屏设计上,显示屏的最小可分辨细节就是像素点,它体现在像素点的点径或者说体现在两像素点的间距上。如果说,屏幕像素点不允许很多,组字的笔画要由单排、单列或单点像素构成,那么,设计就必须保证使视认群体在有效视距的远端能够可靠地分辨各像素点,否则,就无法看清文字。
2 怎么样才能看得好。图文屏和视频屏对所分别显示的文字、图像的细节在分辨率的要求上是不同的。图文屏要求对组字笔画要辨别清楚甚至笔锋毕现,对细节的分辨率要求较高。视频屏追求质感,如油画效果。近看豆腐渣,远看一朵花,它往往强调图像的整体效果,希望屏幕最小可分辨细节不是单个像素点而是大团的像素点阵。信息显示装置的显示屏通常尺寸较大,由于受造价的限制,不可能把它做成像电视屏幕那样具有几十万个像素点,工程中,几千点和几万点像素的显示屏比比皆是。在设计中,为使有限的像素有效地完成信息传送,组成显示屏的各像素点的矩阵排列及矩阵中各像素点间的距离尤其要处理得当。一般地说,由于信息显示屏大场合远视距的应用特点,在大幅降低图像组成像素的情况下,还是能取得较令人满意的图像效果的。
图文显示屏屏面尺寸通常可按下列步骤确定。首先确定基本组字矩阵。然后根据视认距离和分辨率确定像素点间距,即确定基本文字规格。根据显示文字的排列及满屏最大文字容量,框算显示屏面尺寸。再根据其他制衡因素进行综合调整,最后确定组成屏面的像素点和屏面尺寸。
在处理多功能显示屏的分辨率问题上,必要时可牺牲一部分图像显示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得大量增加像素数量。如果投入资金不受限制,则另当别论。
17.3.4 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显示方式时,文字移动速度宜以中等文化水准读者的阅读速度为参考基点。
17.3.5 设计对显示方案的技术要求
第1款 显示装置的光学性能包括分辨率、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组字、均匀性等指标;
①分辨率(视觉分辨率):医学上用“最小视角”来衡量人的视觉分辨能力,通常认为最小可分辨视角为1',称为“一分视角”。
在大屏幕显示领域,认为最小可分辨视角为“一分视角”仍嫌稍小,应放大到2'左右,其原因:a.对观众群体,应强调大多数人的视力而不应强调人的标准视力;b.事实上存在着由于散射引入的光学效应;c.在动态显示中,不可能给观众以较长的辨认时间,尤其是文字细节。
视觉分辨率决定着显示矩阵中任意两个基本信元(即独立像素)间的距离,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指标。
②亮度:由于显示屏使用环境的照度不同,要求主动光显示屏的最大亮度也不同。目前有关规范和检测标准均未对显示屏最大亮度指标作明确规定,而以合同双方约定的最大亮度指标作为验收依据。
③对比度:对比度是信息显示装置一项很重要的光学性能参数,显示系统正是通过规定的信息元的明暗对比来组合信息内容的。
由研究资料可知,人对亮度变化的察觉最小可达1%,但这个最小值受实验条件限制。对于实际应用来说,认为可接受的最小值约为3%,即等价于对比度1.03。为了可靠辨别,对比度应取8~10或更高。
显示屏的最高对比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光学性能指标,它不仅反映了显示屏的亮度状况,更反映了环境照度对显示屏亮度的影响状况。目前有关规范和检测标准均未对显示屏最高对比度作明确规定,而应以合同双方约定的对比度指标作为验收依据。
④白场色温:白场色温是全彩屏的重要指标。在用户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推荐白场色温在6500~9500K。LED屏的白场色温Tc分为A、B、C三级,见表17-1。
⑤闪烁:当亮度变化的速率低于能消除感觉亮度变化的眼睛累积能力的最低更新速率时,观看者就能察觉到亮度上的变化,这个察觉出的亮度变化,就是闪烁。
⑥视角:有水平视角和垂直视角之分。由于显示屏用途不同,要求显示屏的视角也各不相同。目前有关规范和检测标准均未对显示屏规定最小视角。应以合同双方约定的视角作为验收依据。
⑦组字:在应用中,以像素矩阵组成数字、字母、汉字字符。设计中,应对数字、字母、汉字最小组字单元有所规定。数字、字母最小基本组字单元选择5×5或5×7等,汉字最小基本单元选择16×16或24×24等。组字单元的确定是显示屏总像素构成的最基本依据。
⑧均匀性:包括像素光强均匀性、显示矩阵块亮度均匀性和模组亮度均匀性。
LED显示屏根据均匀性误差范围共分A、B、C三级,见表17-2。
使用显示矩阵块的显示屏只考虑显示矩阵块亮度均匀性(Am1),不考虑模组亮度均匀性(Am2)。
第2款 显示装置的电性能包括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和耗电指标等。
对LED显示屏电性能技术要求的分级见表17-3。
灰度等级HB:标定灰度等级HB分为无灰度(1 bit技术)、4级(2 bit技术)、8级(3 bit技术)、16级(4 bit技术)、32级(5 bit技术)、64级(6 bit技术)、128级(7 bit技术)、256级(8 bit技术)共八级。在任何一种级别中,亮度随灰度级数的上升,应呈现单调上升。
第3款 环境条件包括照度、温度、相对湿度和气体腐蚀性:
①环境照度:对于主动光显示方案来说,环境照度过高,会使显示对比度降低,当对比度不能达到8~10时,会破坏显示屏的信息显示效果。因此对于主动光显示方案来说,除了强调显示器件自身的亮度外,还应对环境照度上限提出限制要求。相反,对于被动光显示方案,如果环境照度过低,会缩短有效视看距离,影响显示效果,设计应对环境照度的下限提出要求。
②温度、相对湿度及气体腐蚀性:不同的显示方案对环境的适应情况有所不同,应针对环境选取显示方案。
第4款 显示屏的机械结构性能包括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精度:
①外壳防护等级F:室内显示屏外壳防护等级FN和室外显示屏外壳防护等级Fw各分为A、B、C三级,见表17-4;
②模组拼接精度:模组在拼接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拼接误差,造成显示屏平整度下降,像素间距改变,水平和垂直方向错位等四方面问题。
LED显示屏对模组拼接精度分为A、B、C三级,见表17-5。
17.3.7 所列体育公告内容,是公告的待选或待组合的内容。设计中,应使公告表格能按照裁判规则容纳公告内容。在做队名显示时,要考虑多字数的队名。
对公告每幅显示容量规定:每幅最低应能显示不少于3个道次(名次)的运动员情况,每幅若能显示8个道次(名次),则认为容量已满足使用要求。
17.3.9 由于实时计时数字显示直接面对观众,具有成绩发布性质,因此,计时精确度必须符合裁判要求,并须经裁判认可,否则,不可以做大屏幕实时计时显示。
17.3.12 体育场和体育馆除设有大型固定式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外,还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以适应小场地比赛使用需求。
体育场田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一般同时进行的比赛不超过六个单项。
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也宜按单项比赛设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一般同时进行的比赛不超过四个单项。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下一节: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