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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消防与安全


23.5.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

23.5.2 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5.3 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5.4 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23.5.5 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23.5.6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条文说明
    由于机房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机房的设计应考虑在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的使用需要,还要考虑本身的安全,在非正常情况下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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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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