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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体育场馆设备
9.8.1 体育场馆电气设备应根据场馆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使用要求设置。
9.8.2 体育场馆电力负荷分级及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表3.2.2的规定。
2 甲级体育场馆应由两个电源供电。特级体育场馆,除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从市政电网获得独立、可靠的第三电源供全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用电。
3 在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投入使用前,为保证场地照明不中断,可采用下列措施:
1)可采用气体放电灯热启动装置;
2)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3)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且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场地照明高光强气体放电灯(HID)不熄弧的要求。
9.8.3 对于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专用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要变配电室(间)、发电机房严禁设置在观众能随便到达的场所。
9.8.4 下列竞赛用设备和房间(如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计时记分、仲裁录放、数据处理、竞赛指挥、计算机及网络机房、安全防范及控制中心及消防控制室等),除应采用双电源在末端自动互投供电外,还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9.8.5 体育场馆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置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应根据体育工艺确定。
9.8.6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规定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m。井内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9.8.7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导管埋地敷设方式。
9.8.8 终点电子摄像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按体育工艺的要求在100m、200m、300m及终点、终点线跑道内、外侧设置。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像计时机房相连。
9. 8.9 固定式电子计时计分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级;
2 计时记分控制室与总裁判席、计时记分机房、计算机房和分散于场地的计时记分装置之间,应有相互连通的信号传输通道,并应有余量;
3 应根据体育工艺设计在比赛场地设置各类的计时记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该处或附近预留电源及信号传输连接端子。
9.8.10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按需要设置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m。
9.8.2 本条文是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以及体育竞赛不可重复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于备用电源问题,在国际上有的体育场馆在举行体育赛事时,为了确保供电的可靠性,采取利用备用电源作为主电源使用,达到可靠供电。有的体育场馆自身并未设置备用电源,而是采取租用的方式,从而节省初期投资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当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场地照明高光强气体放电灯(HID)应急电源时,应采用在线式应急电源装置(EPS)。
9.8.3 单独设置变压器;对于运行管理提供方便,并可减少电能损耗。
电源电压的稳定对体育场馆照明灯用电负荷十分重要。设计时应了解当地的供电电源情况再作决定。
9.8.4 此类用电负荷,直接关系到体育赛事过程中的技术和安全。体育赛事的不可重复性,要求对上述负荷供电做到安全可靠。在这些负荷中,大量的电子设备,即使是短暂的停电也将成运行不正常。这些设备仅考虑采用发电机作备用电源供电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应采用UPS作为备用电源。
9.8.5 电源井是为田赛成绩公告牌、径赛成绩公告牌、计圈器等设备供电和连接传输信号之用。井的位置宜靠近竞赛点又不妨碍竞赛为标准。如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高等项目,宜设在助跳区附近;铅球、铁饼、标枪、链球等项目宜设在起掷区附近。其他竞赛项目需要设电源井可根据体育工艺要求而定。
9.8.6 目前国内外有些体育场采用电力装置与信号装置共井的做法,不同用途线路和装置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效果较好。据调查认为井体不宜过大,一则增加投资,二则井面大施工较困难,容易破坏场地。
9.8.7 体育场地内的配电和信号线路,据调查认为采用明敷设或拉临时线,在穿越场地时会影响比赛,而且不安全,不宜采用。若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由于维护和使用不方便,当线路发生故障时,还要破坏场地,不宜采用。调查认为,采用预埋导管方法较好,使用和维护较为方便。
9.8.10 体育馆除了供篮、排球比赛外,还要供其他体育项目比赛,如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等,这些体育比赛项目需要电子计时记分装置,所以四周墙壁必须装设一定数量的配电箱和插座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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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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