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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无线通信系统
20.5.1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建筑群中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固定无线接入技术,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确定;
2 接入系统的设备宜按控制器、基站和用户终接设备等配置,其系统的控制器宜与基站设备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 无线接入系统应支持电话、传真、低速数据或高速数据、图像等综合业务通信;
4 无线接入系统中的控制器设备应根据用户需求,接入PSTN电话交换网、ISDN交换网、ATM网和以太网等网络;
5 无线接入系统中业务节点的接口,可采用PSTN的V5或VB5接口、N-ISDN BRA或PRA的V、V5或VB5接口、B-ISDN SDH或ATM的VB5接口,以及100BASE-TX(或T2、或T4)和1000BASE-T等接口方式;
6 用户设备应根据需求,采用单用户终接设备或多用户终接设备;
7 无线接入系统的工作频段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接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7的有关规定。
20.5.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建筑群中的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利用蜂窝室内分布系统实现语音及数据通信业务;
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所采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 系统信号源的引入方式,宜采用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或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
4 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宜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办公楼、体育场馆等人流量大、话务量不低于8.2Erl的场航空间无线耦合方式宜用于基站不易设置、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且话务量低于8.2Erl的普通公共建筑场所;
5 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的弱电(电信)进线间内或设置在通信专用机房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8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6 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中室外天线,宜设置在建筑物顶部无遮挡的场所,直放站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弱电或电信间或通信专用机房内;
7 无源或有源的室内分布系统设备,应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规模进行配置,其传输线缆宜选用射频电缆或光缆;
8 系统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将多家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频段信号纳入系统中;
9 室内覆盖系统的信号源输出功率不宜高于+43dBm;基站接收端收到系统的上行噪声电平应小于-120dBm;
10 系统的信号场强应均匀分布到室内各个楼层及电梯轿厢中;无线覆盖的接通率应满足在覆盖区域内95%的位置,并满足在99%的时间内移动用户能接入网络;
11 系统的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的边缘场强不应小于-75dBm。在高层部位靠近窗边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无线信号8~10dB;在首层室外10m处部位,其室内信号辐射到室外的信号强度应低于-85dBm;
12 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网的语音信道(TCH)呼损率宜小于或等于2%,控制信道(SDCCH)呼损率宜小于或等于0.1%;
13 同频干扰保护比不开跳频时,不应小于12dB,开跳频时,不应小于9dB;邻频干扰保护比200kHz时不应小于-6dB,400kHz时不应小于-38dB;
14 建筑物内预测话务量的计算与基站载频数的配置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标准;
15 系统的布线器件应采用分布式无源宽带器件,宜符合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在800~2500MHz频段中信号的接入;为减少噪声引入,系统应合理采用有源干线放大器;
16 室内空间环境中视距可见路径无线信号的损耗,可采用电磁波自由空间传播损耗计算模式;
17 系统中电梯井道内天线外,其他所有GSM网天线口输出电平不宜大于10dBm;CDMA网天线口输出电平不宜大于7dBm;所有室内天线的天线口输出电平,应符合室内天线发射功率小于15dBm/每载波的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18 系统中功分器、耦合器宜安装在系统的金属分接箱内或线槽内;
19 系统中垂直主干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7/8in、50Ω阻燃馈线电缆,水平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1/2in、50Ω阻燃馈线电缆;
20 当安置吸顶天线时,天线应水平固定在顶部楼板或吊平顶板下;当安置壁挂式天线时,天线应垂直固定在墙、柱的侧壁上,安装高度距地宜高于2.6m;
21 当室内吊平顶板采用石膏板或木质板时,宜将天线固定在吊平顶板内,并可在天线附近吊平顶板上留有天线检修口;
22 电梯井道内宜采用八木天线或板状天线,天线主瓣方向宜垂直朝下或水平朝向电梯并贴井壁安装;
23 当射频电缆、光缆垂直敷设或水平敷设时,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的设计要求;
24 当同一建筑群内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宏蜂窝基站进行覆盖时,其相邻小区间应做好邻区关系和信号无缝越区切换;
25 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
2)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规定。
20.5.3 VSAT卫星通信系统采用的信号与接口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VSAT卫星通信系统,宜用于专用业务网。
2 VSAT通信网络宜按通信卫星转发器、地面主站和地面端站设置。
3 VSAT通信系统工作频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频率在C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 850~6.425GHz;下行频率应为3.625~4.200GHz;
2)工作频率在Ku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12.750GHz。
4 VSAT通信网络的结构和业务性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VSAT通信网络的拓扑结构宜分为星形网、网状网和混合网三种类型;
2)VSAT通信网络宜按业务性质分为数据网、语音网和综合业务网。
5 VSAT网络应根据用户的业务类型、业务量、通信质量、响应时间等要求进行设计。应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和符合网络的扩展性,并满足现有业务量和新业务的增加需求。
6 VSAT网络接口应具有支持多种网络接口和通信协议的能力,并能根据用户具体要求进行协议转换、操作和维护。
7 VSAT系统地面端站站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端站站址选择时,应避开天线近场区四周的建筑物、广告牌、各种高塔和地形地物对电波的阻挡和反射引起的干扰,并应对附近现有雷达或潜在的雷达干扰进行评估,其干扰电平应满足端站的要求;
2)端站站址应避免与附近其他电气设备之间的干扰;
3)天线到前端机房接收机端口的同轴线缆长度,应满足产品要求,但不宜大于20m;
4)当系统采用Ku频段时,其端站站址处的接收天线口径不宜大于1.2m;
5)端站站址应提供坚固的天线安装基础,,以防地震、飓风等灾害的侵袭。
8 VSAT系统地面端站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2)系统地面端站机房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中的有关规定。
9 VSAT卫星通信系统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通信行业标准《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的有关规定。
20.5.1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
1 建筑物与建筑群中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现有固定无线接入技术。无线接入技术有蜂窝、数字无绳、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数字微波、卫星通信、专用无线及宽带无线等接入技术。
2 用户终接设备主要完成与基站的空间接口连接和提供至用户终端的接口。
20.5.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
第1款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规定CDMA800MHz、GSM900MHz、DCS1800MHz、PHS1900MHz、3G为数字移动通信网的专用频段、WLAN2400MHz为无线局域网民用频段,参见表20-3。
第4款 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是指从周边已建成基站或在建筑物内新添加的基站中直接用功率器件(功分器、耦合器)提取信号的方式。
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利用直放站作为信源接入设备,通过空间耦合的方式引入周边已建成基站信号的方式。
第10款 每个楼层面天线的设置应按无线覆盖的接通率而定。
第11款 系统的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的边缘场强应大于等于-75dBm,并应高于室外无线信号场强8~10dBm,以保证室内信号覆盖的边缘处的移动用户能正常切换接入室内网络。
第14款 建筑物内预测话务量的计算与基站载频数的配置,可参见表20-4。
第16款 室内空间环境中,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800~2400MHz频率无线信号传播距离损耗和室内无线信号穿越阻挡墙体传播损耗可见表20-5和表20-6。
第23款 射频电缆、光缆垂直敷设或水平敷设
①射频电缆或光缆垂直敷设时,宜放置在弱电间,不宜放置在电气(强电)间内,不得安置在暖通风管或给水排水管道井内;
②射频电缆或光纤水平敷设时,应以直线为走向,不得扭曲或相互交叉;馈线宜放置在金属线槽内或穿管敷设;
③射频电缆水平敷设确需拐弯走向时,其弯曲应保持圆滑,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0-7的要求;
④射频电缆在电梯井道明敷设时,可沿井道侧壁走线,并用膨胀螺栓、挂钩等材料予以固定;
⑤射频电缆穿越楼板、楼道侧墙及电梯井道侧壁后,应用防火阻燃材料加以封堵。
20.5.3 VSAT卫星通信系统的设计要求
1 VSAT通信网设计原则
1)当业务为传输数据或图像时,宜采用星形网的拓扑结构;
2)当业务为传输语音时,宜采用网状网的拓扑结构;
3)当业务为中、远期需建网状网时,宜在初期建网时统一考虑。
2 VSAT系统地面端站
由雷达系统的谐波或杂散辐射引起的对VSAT系统的干扰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C/I≥(C/N)th+10(dB)
式中 C/I ——载干比,VSAT站接收机输入端的信号功率与雷达干扰功率之比(dB);
(C/N)th——传输不同数字信号时,对应于不同比特率的门限载噪比dB)。
3 VSAT系统用户端站的防雷和接地
1)VSAT站的天线支架及室外单元的外壳应与围绕天线基础的闭合接地环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天线口面上沿也应设避雷针,避雷针直接引至天线基础旁的接地体;
2)馈线波导管与同轴电缆外皮至少应有两处接地,分别在天线附近和机房的引入口处与接地体连接;
3)VSAT站的供电线路及进站电缆线路上应设置防雷浪涌保护器;
4)VSAT站的机房内应设置与接地体连接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室内所有设备应与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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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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