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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20.7.1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按照本地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建或拟建通信管网的设计规划,满足建筑物和建筑群内语音业务及数据业务的需求;
2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按建筑物规模和各层面积,设置一个或多个通信线缆竖向通道,上升配管管径或竖井内线槽规格以及配管根数的选用,应满足上升线缆和楼层水平用户线近期和远期发展的需求;
3 建筑物内竖向管道、竖井、电缆线槽(桥架)、楼层配线箱(分线箱)、过路箱(盒)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内公共部位;
4 建筑群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设计时,宜将区域内其他弱电系统线缆,合理且有选择地纳入配线管道网内。
20. 7.2 建筑物内通信配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建筑物中竖向垂直主干管道,宜采用墙内暗管敷设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通信线缆竖井敷设方式;
2 高层建筑物宜采用通信线缆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3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与其他弱电设备共用竖井或弱电间时,其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4 公共建筑物内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通信线缆竖井、线缆桥架、楼板预留孔和线缆预埋金属管群;
5 当采用通信线缆竖井敷设方式时,电话、数据以及光缆等通信线缆不应与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管道共用同一竖井;
6 通信线缆竖井的各层楼板上,应预留孔洞或预埋外径不小于76mm的金属管群或套管;孔洞或金属管群在通信线缆敷设完毕后,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作防火封堵;
7 配线箱(分线箱)及通信线缆竖井,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通信业务相对集中,且通信配管便于敷设的地方;配线箱(分线箱)不宜设置在楼梯踏步边的侧墙上;
8 当采用有源通信配线箱(有源分线箱)时,宜在箱内右下角设置1只220V单相交流带保护接地的电源插座;
9 暗装通信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距地宜为0.5~1.3m;明装通信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距地宜为1.3~2.0m;暗装通信过路箱,箱底距地宜为0.3~0.5m;
10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电缆的保护导管,在地下层、首层和潮湿场所宜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导管,在其他楼层、墙内和干燥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金属导管;穿放电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40%~50%;
11 建筑物内用户电话线的保护导管宜采用管径25mm及以下的管材,在地下室、底层和潮湿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大于2mm金属导管;在其他楼层、墙内和干燥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薄壁钢导管或中型难燃刚性聚乙烯导管;穿放对绞用户电话线的导管截面利用率宜为20%~25%,穿放多对用户电话线或4对对绞电缆的导管截面利用率宜为25%~30%;
12 建筑物内敷设的通信配线电缆或用户电话线宜采用金属线槽,线槽内不宜与其他线缆混合布放,其布放线缆的总截面利用率宜为30%~50%;
13 建筑物内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
14 建筑物内暗管敷设不应穿越非通信类设备的基础;
15 建筑物内暗导管在必须穿越的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16 建筑物内通信插座、过路盒,宜采用暗装方式,其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0.3m,卫生间内安装高度宜距地1.0~1. 3m;电话亭中通信插座暗装时,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1.1~1. 4m;当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其通信插座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0.4~0.5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要求;
17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与电力电缆及其他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1.8节的有关规定;
18 在有电磁干扰的场合或有抗外界电磁干扰需求的场所,其通信配管必须全程采用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将线路中各金属配线箱、过路箱、线槽、导管及插座出线盒的金属外壳全程连续导通及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2章的有关规定。
20.7.3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交接箱、总配线架(箱)、配线电缆、配线箱(分线箱)的容量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设计规范》YD 5006的有关要求;
2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电缆设计,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建筑物单层面积较大或为高层建筑物时,楼内宜采用交接配线方式,不宜采用复接配线方式;
3 建筑物内通信光缆的规格、程式、型号,应符合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4 建筑物内配线电缆宜采用全塑、阻燃型等市内电话通信电缆,光缆宜采用阻燃型通信光缆;当通信配线采用综合布线大对数铜芯电缆和多芯光缆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5 通信配线电缆不宜与用户电话线合穿一根导管;电缆配线导管内不得合穿其他非通信线缆;
6 用户总配线架、配线箱(分线箱)设备容量宜按远期用户需求量一次考虑;其配线端子和配线电缆可分期实施,配线电缆的容量配置可按用户数的1.2~1.5倍,并结合配线电缆对数系列选用;
7 建筑物内通信光缆配线宜采用星形结构配线方式;光缆总配线架(箱)、楼层光缆分接箱设备容量宜按远期用户需求量一次配置到位;光缆应根据需求分期实施,同时结合光缆芯数列选用;
8 建筑物内用户电话线,宜采用铜芯0.5mm或0.6mm线径的室内一对或多对电话线;
9 当建筑物内用户电话线采用综合布线4对(8芯)对绞电缆时,其通信线缆配置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20.7.4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规划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与红线外公用通信管网、红线内各建筑物及通信机房引入管道衔接。
2 建筑群地下通信管道,宜有两个方向与公用通信管网相连。
3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选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及车行道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和位置宜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安排在不同路侧,并宜选择在建筑物多或通信业务需求量大的道路一侧。
4 各种材质的通信管道顶至路面最小埋深应符合表20.7.4-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设计应考虑在道路改建,可能引起路面高程变动时,不致影响管道的最小埋深要求;
2)通信管道宜避免敷设在冻土层及可能发生翻浆的土层内;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浅埋。
5 地下通信管道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渗入管内的地下水流向人(手)孔。管道坡度宜为3‰~4‰,当室外道路已有坡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6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各类管道及与建筑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7.4-2的规定。
注:①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通信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②当通信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做包封,包封长度自排水管的两侧各加长2.0m;
③与燃气管道交越处2.0m范围内,燃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肘,通信管道应做包封2.0m;
④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7 当受地形限制,塑料管道的路由无法取直或避让地下障碍物时,可敷设弯管道,其弯曲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m。
8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等有防水性能的管材。
9 通信配线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用管材,其规格型号、程式、断面组合应符合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2)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线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其配线管道可采用水泥管块、聚氯乙烯(PVC-U)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双壁波纹管、硅芯管、栅格管和钢管;各类通信配线管道所采用管孔断面应符合管孔组合要求;
3)地下通信配线管孔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一个管孔中只穿放一条主干电缆时,主干电缆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80%;
——当一个钢管或混凝土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40%;
——当一个塑料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70%;
4)地下通信管道中塑料管道应排列整齐,间隔均匀;穿越车行道时为防止管径变形,管道下应做基础层和水泥钢筋外包封固定;
5)地下通信管道穿越车行道、河道上桥梁下,以及有屏蔽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区域,应采用钢管敷设。不得采用不等管径的钢管接续。
10 室外引入建筑物的通信和其他弱电系统的管道,宜采用外径76~102mm的钢管群,其根数及管径应按引入电缆(光缆)的容量、数量确定,并预留日后发展的余量。各根引入管迢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11 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应由建筑物内伸出外墙2.0m.并宜以3‰~4‰的坡度朝下向室外(人孔)倾斜做防水坡度处理。
12 人(手)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手)孔位置应设置在地下通信管道的分叉点、引上线缆汇接点、引入各个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处,以及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较大的转折处等;
2)人(手)孔位置宜设置在人行道或人行道旁绿化带上,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进出口、货物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3)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等延 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
4)地下通信管道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弯;
5)宜在引入管道较长处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处,以及在设有室外落地或架空交接箱的地方设置手孔;
6)人(手)孔应防止渗水,其建筑程式应根据地下水位的状况而定;
7)人孔井底部宜为混凝土基础;当遇到松软土壤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人孔井底部基础下增设砂石、碎石垫层,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8)人(手)孔内不应有无关的电力管线穿越;
9)人(手)孔内本期工程线缆敷设不使用的管孔应封堵。
20.7.5 建筑群内通信电缆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内通信配线方式应采用交接配线方式,交接设备后的配线电缆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不宜采用复接配线方式。交接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通信主干配线电缆和直接配线电缆使用总容量的需求,并结合交接(箱)设备容量系列确定。
2 当建筑群内通信专用机房设有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远端模块设备或电话用户交换机时,可在机房以外设置交接设备,其交接设备宜安装在各个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6~10m2的交接间电信间内;在离机房距离0.5km范围内的直接服务区的建筑物,可采用直接配线方式。
3 建筑群内设置室外落地式交接箱时,应采用混凝土底座,底座与人(手)孔间应采用管道连通,但不得建成通道式。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4 建筑群内设置室外挂墙式交接箱时,伸人箱内的钢导管应与附近人(手)孔连通,箱体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5 建筑群内各条通信主干电缆的容量,应根据各建筑物内远期用户数并按照电缆对数系列进行配置,并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实施。
6 地下管道内的通信主干电缆宜选用非填充型(充气型)全塑电缆,不得采用金属铠装通信电缆。电缆宜采用铜芯0.4~0.5mm线径的电缆,当有特殊通信要求时可采用铜芯0.6mm线径的电缆。
7 通信电缆在地下通信管道内敷设时,每根应同管同位。管道孔的使用顺序应按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的原则进行。
8 一个管道内宜布放一根通信线缆;采用多孔高强度塑料管(梅花管、栅格管、蜂窝管)时,可在每个子管内敷设一根线缆。
9 建筑群内通信电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在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的局部场所,可采用沿墙架设、立杆架设等方式。
10 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宜采用铜芯全塑填充型钢带铠装护套通信电缆,在坡度大于30°或线缆可能承受张力的地段,宜采用钢丝铠装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室外采用直埋式综合布线大对数电缆时,其配置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11 室外直埋式通信线缆应避免在下列地段敷设:
1)土壤有腐蚀性介质的地区;
2)预留发展用地和规划未定的用地;
3)堆场、货场及广场。
12 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的埋深宜为0.7~0.9m,并应在电缆上方加设覆盖物保护和设置电缆标志;直埋式电缆穿越沟渠、车行道路时,应穿放在保护导管内,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7.4-2的有关规定。
13 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不宜直接引入建筑物室内。
20.7.6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宜采用星形结构方式,有特殊需求时也可采用环形结构方式;
2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宜采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并选用松套充油膏型、层绞型或中心束管型结构;
3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应按配线区内远期用户数和阳光缆芯数系列进行配置,并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实施;
4 地下通信管道中的通信光缆,宜采用铝塑粘结综合外护套的室外通信光缆敷设在多孔高强度塑料管道内;
5 一条通信光缆宜敷设在一个管道内;当管道直径远大于光缆外径时,应在原管道内一次敷足多根外径不小于32mm硅芯式塑料子管道;塑料子管道在各人(手)孔之间的管道内不应有接头,多根子管道的总外径不应超过原管道内径的85%,子管道内径宜大于光缆外径的1.5倍;
6 通信光缆的最小曲率半径,敷设过程中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敷设固定后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10倍;
7 建筑群通信光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在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的局部场所,其光缆可采用沿墙架设、立杆架设等方式;
8 直埋敷设的通信光缆宜采用金属双层铠装护套通信光缆;
9 直埋式通信光缆在特殊场合敷设时应符合用户光缆线路设计要求;
10 直埋敷设的通信光缆的保护、标志及管孔使用顺序应与直埋敷设的通信电缆相同;
11 进入建筑物通信机房或通信交接间(电信间)的通信光缆应盘留,长度应不小于10m或按实际需求确定;
12 进出入(手)孔中的管道通信光缆弯曲预留长度不宜小于1.0m;光缆接头箱(盒)中的光缆宜预留长度不宜小于6~8m;
13 人(手)孔中的光缆或接头箱(盒)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应采取密封防水、防腐、防损伤保护措施。
20.7.1 通信配线网络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通信行业现行的《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006-200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07-2003等规范标准中有关规定。
20.7.2 建筑物内通信配管设计
1 建筑物内通信配管网设计应与其他专业协调配合,以利通信线缆竖井、电缆走线槽(桥架)、配线箱(分线箱)、配线管、通信插座的设计;
2 公共建筑内通信线缆竖井的规格、线缆桥架、楼板预留孔、线缆预埋钢管群的配置,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也可参照表20-8配置。
注:1 竖井内规格中括弧内净宽净深的尺寸为较大的电信交换设备楼、多个无源(有源)配线箱设备而设定;
2 竖井的门应朝外开启,宽度不宜小于1.0m(1.2或1.5m),高度不宜小于2.10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及防水能力;
3 竖井内上升电缆走线槽(桥架)宜采用槽式电缆走线槽,槽深120mm(150mm),并有线缆的绑扎支架;
4 竖井内上升线缆钢管群(套管)宜采用壁厚为3~4mm的钢管,其管口伸出本层顶板下宜为50mm、上层楼板上为100mm。
20.7.3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设计
第3款 建筑物内光缆宜采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称为G.652光纤。G.652光纤可进一步分为G.652A、G.652B、G.652C三个子类。G.652A光纤主要适用于ITU-TG.957规定的SDH传输系统和G.691规定的带光放大的单通道直到STM-16的SDH传输系统;G.652B光纤主要适用于ITU-TG.957规定的SDH传输系统和G.691规定的带光放大的单通道SDH传输系统及直到STM-64的ITU-TG.692带光放大的波分复用传输系统;G.652C光纤即波长段扩展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又称低水峰光纤,主要适用于ITU-TG.957规定的SDH传输系统和G.691规定的带光放大的单通道SDH传输系统和直到STM-64的ITU-TG.692带光放大的波分复用传输系统。G.652光纤的A、B、C三个子类有不同的用途,其价格高低也不相同,通常C类高、B类较高、A类较低。
第4款 市内电话通信电缆宜采用HYA型0.4mm或0.5mm铜芯线径的铝塑综合护层塑料绝缘市内电话通信电缆,当通信距离远或有特殊通信要求时可采用0.6mm或0.8mm铜芯线径的通信电缆。
20.7.4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第1~3款 建筑群(校园区、住宅小区等)内地下通信管道规划设计应符合建筑总体的规划要求,应与建筑总体中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等地下管道设施同步建设。
第4款 通信管道与其他管线交越、埋深相互间有冲突,且迁移有困难时,可考虑减少管道所占断面高度(如立敷改为卧敷等),或改变管道埋深。必要时,降低埋深要求,但相应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混凝土包封、加混凝土盖板等),且管道顶部距路面不得小于0.3m。
第9款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设计
①水泥管宜采用管孔径为90mm的3孔、4孔、6孔排列组合方式的砌块;
②金属钢管宜采用管孔外径为102~114mm的3孔、4孔、6孔排列组合方式;
③塑料管宜采用聚氯乙烯(PVC-U)管材和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塑料管一般长6m,设计时宜采用双壁波纹塑料管或普通硬质塑料管,管孔外径为100~110mm的3~8孔横断面形式;或采用多孔高强度塑料梅花管或蜂窝管,管孔内径为32mm的5孔、7孔横断面形式;或采用多孔高强度塑料方形栅格管,管孔内径为28~50mm的2~6孔、9孔横断面形式;
④塑料管道敷设后,其管顶覆土小于0.8m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宜用砖砌沟加钢筋混凝土盖板或作钢筋混凝土包封等。
第10款 室外引入建筑物的通信与弱电系统的引入管道,宜采用外径63~102mm的钢管群,其根数及管径应按中远期引入电缆(光缆)的容量、数量确定,并预留日后发展的余量。建筑物面积小于20000m2时,宜采用一至两处,每处3~6根外径63~102mm的钢管;面积大于20000m2时,宜采用两至三处,每处6~9根外径63~102mm的钢管;室外引入的金属钢管内壁应光滑,其管身和管口不得变形和有毛刺。
第12款 通信管道的段长按人孔间距位置而定。每段管道应按直线敷设,且应便于线缆的敷设。水泥管和塑料管等管道的段长不宜超过120m。管道敷设遇道路弯曲或需绕越地上、地下障碍物,宜在弯曲点设置人孔;弯曲管道的段长较短时,可建弯曲管道。弯曲管道的段长应小于直线管道最大允许段长。
水泥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6m,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20m。弯管道内应尽量减少电缆敷设时的侧压力。同一段管道不应有反向弯曲(即“S”形弯)或弯曲部分的中心夹角大于90°的弯管道(即“U”形弯)。
20.7.5 建筑群内通信电缆配线设计
第1款 进入交接箱内的主干电缆、配线电缆的用户预测阶段和满足年限,均应以电缆开始运营时作为计算起点,近期为5年,中期为10年,远期为15~20年。
第3款 建筑群内与通信主干电缆连接的交接设备亦可采用室外落地式、室外架空式或室外挂墙式交接箱。
第6款 建筑群内通信管道中主干电缆应采用HYA型等非填充型(充气型)市内电话通信电缆,是因为管道及人孔中容易积水,采用充气型电缆实行充气维护,能及时发现电缆故障并及时排除,不致对建筑群内通信网造成大的影响和损失,所以考虑选用充气型电缆较合理。直埋式通信电缆可选用带铠装充油膏填充型电话通信线缆。同时其他敷设方式的线缆可根据具体的使用场合综合选定,参见表20-9中有关配置要求。
第13款 直埋式电缆需引入建筑物内分线设备时,应换接或采取非铠装方法穿钢管引入。如引至分线设备的距离在10m以内时,则可将铠装层脱去后穿钢管引入。
20.7.6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
第2款 通信光缆可采用最佳使用工作波长在1310nm区域,并能在工作波长1550nm区域使用的单模光纤线缆,或可采用工作波长在850nm,并能在工作波长1300nm区域使用的多模光纤线缆。光缆结构宜优先选用松套充油膏结构。光缆宜采用无金属线对光缆。在雷击高发地区,光缆中心加强芯应采用非金属构件。
第8款 直埋式通信光缆宜采用PE内护套+钢-铝-聚乙烯粘接护套+PE外护套等光缆结构。
第9款 直埋式通信光缆在特殊场合敷设:
①直埋式通信光缆敷设在坡度大于20度、坡长大于30m的斜坡地段宜采用“S”形敷设;
②直埋式通信光缆不宜敷设在地下水位高、常年积水、车行道以及常有挖掘可能的地方;
③直埋式通信光缆的埋深为0.7~0.9m。当直埋式通信光缆在石质、半石质地段敷设时,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砂。
第13款 通信光缆接续箱(盒)应采用密封防水结构,并具有耐腐蚀、耐压、抗冲击力机械结构性能;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法;光纤固定接头的指标应满足链路通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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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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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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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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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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