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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或等效的环形导体相互连接。
    2 避雷带应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3 对于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4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6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6.4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
    8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对第11. 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可不受限制,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可不作规定。
    9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10 防直击雷装置的接地网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网共用。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网,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网相连。
    在共用接地网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网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当符合本规范第11.8.8条的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和地梁作为环形接地网。

11.4.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1.3.3条的规定;
    2 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11.4.4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导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架空线转换为电缆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15m,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当多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浪涌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网上。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4. 5-1)或(11.4.5-2)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网距防雷接地网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当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当Lx≥5Ri时 Sa1≥0.05Kc(Ri+Lx) (11.4.5-1)

当Lx<5Ri时 Sa1≥0.2Kc(Ri+0.1Lx) (11.4.5-2)

式中 Sa1——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网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i——防雷接地网的冲击接地电阻(Ω);
     Kc——分流系数;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2 在共用接地网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其引下线与金属物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3)的要求。
    3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5 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与楼板钢筋的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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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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