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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低压配电装置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

表4.7.4 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
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

 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2 各种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4.7.5 同一配电室内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在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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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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