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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消防联动控制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2 消防联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式:
1)集中控制;
2)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
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联动信号,其预设逻辑应与各被控制对象相匹配,并应将被控对象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13.4.2 当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对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13.4.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13.4.4 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按钮直接接于消防水泵控制回路时,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消防控制室内,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消火栓按钮总线自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当有困难时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显示。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早期预报火警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宜同时设置感烟探测器;
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水泵的控制设备;报警阀压力开关应控制喷淋水泵自动启动;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内,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监测功能:
——总线自动控制系统的启、停;
——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
——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喷淋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状况;
——水池、水箱的水位;对于重力式水箱,在严寒地区宜安设水温探测器,当水温降低达5℃以下时,应发出信号报警;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压;在压力的下限值时,应启动空气压缩机充气,并在消防控制室设空气压缩机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
——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状况。
4)设有充气装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管网,应将高、低压力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5)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中,应设置由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管网预作用充水;
6)水喷雾灭火系统中宜设置由感烟、定温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电磁阀;电磁阀的工作状态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 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由气体灭火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二氧化碳等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或部位,应设感烟定温探测器与灭火控制装置配套组成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2)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4)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门外,应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和特殊标志;
5)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6)应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外门框上方,设放气灯并应有明显标志;
7)被保护对象内,应设有在释放气体前30s内人员疏散的声警报器;
8)被保护区域常开的防火门,应设有门自动释放器,并应在释放气体前能自动关闭;
9)应在释放气体前,自动切断被保护区的送、排风风机和关闭送排风阀门;
10)对于组合分配系统,宜在现场适当部位设置气体灭火控制室;独立单元系统可根据系统规模及功能要求设控制室;无管网灭火装置宜在现场设控制盘(箱),且装设位置应接近被保护区,控制盘(箱)应采取误操作防护措施;
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11)气体灭火控制室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通风机和空气调节系统;
12)气体灭火系统在报警或释放灭火剂时,应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有显示信号;
13)当被保护对象的房间无直接对外窗户时,气体释放灭火后,应有排除有害气体的设施,且该设施在气体释放时应是关闭的。
4 灭火控制室对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经常没有人停留场所内的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的启动方式。在采用自动控制方式的同时,还应设置手动启动控制环节;
2)在火灾危险性较小,有人值班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防护区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3)在灭火控制室应能做到控制系统的启、停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13.4.5 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防火卷帘应由电动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或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两侧,宜设置专用的感烟及感温探测器组、警报装置及手动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
2)疏散通道的电动防火卷帘应采取两次控制下落方式,第一次应由感烟探测器控制下落距地1.8m处停止,第二次应由感温探测器控制下落到底,并应分别将报警及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3)仅用作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在相应的感烟探测器报警后,应采取一次下落到底的控制方式;
4)电动防火卷帘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对于采用由探测器组、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的防火卷帘,亦可就地联动控制,并应将其工作状态信号传送到消防控制室;
5)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宜用定温探测器与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
2 电动防火门的控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1)门两侧应装设专用的感烟探测器组成控制装置,当门任一侧的探测器报警时,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2)电动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释放器。
13.4.6 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阀、送风口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阀、送风口宜由其所在排烟分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的联动信号控制开启;
2)排烟阀动作后应启动相关的排烟风机;排烟阀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且不宜多于5个,并应由最后动作的排烟阀发送动作信号;
3)送风口动作后,应启动相关的正压送风机。
2 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关断后,应联动停止排烟风机。
3 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专用感烟探测器组成的电路控制。
4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
5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13.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2 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
3 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13.4.9 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应急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后,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 火灾发生后,应根据火情强制所有电梯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除消防电梯外,应切断客梯电源。
13.4.1 消防联动控制,一般分为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两种方式。
1 集中控制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的所有控制对象,都是通过消防控制室进行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的。如消防水泵、送排风机、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防火阀以及其他自动灭火控制装置等的控制和反馈信号,均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显示;
2 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一部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有时控制对象特别多且控制位置也很分散,如有大量的防排烟阀、防火门释放器、水流指示器、安全信号阀(自动喷水灭火管网主、支管上的阀门开闭有电信号的装置)等。为了使控制系统简单,减少控制信号的部位显示编码数和控制传输导线数量,亦可采用将控制对象部分集中控制和部分分散控制方式(反馈信号集中显示)。此种控制方式主要是对建筑物的消防水泵、送排风机、防排烟风机、部分防火卷帘和自动灭火控制装置等,在消防控制室进行集中控制,统一管理。对大量的而又分散的控制对象,如防排烟阀、防火门释放器等,采用现场分散控制,控制反馈信号送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统一管理(若条件允许亦可考虑集中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13.4.4 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
第1款 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
消火栓按钮的控制电压应采用交流50V的安全电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人身安全,因为火灾发生时使用消火栓,可能有大量的水从消火栓箱内溢出弄湿整个箱体。若不慎则会使消火栓箱和消防水龙带带电,伤及消防人员。
消火栓按钮发送启动信号后,在消防控制室应有声、光信号显示,联动控制器按相应的灭火程序启动消防水泵(包括喷洒水泵),并能监视水泵的运行状态。消防水泵启动后,消火栓箱内启泵反馈信号灯应燃亮。
消防控制室对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应有显示(有条件时按钮工作部位宜对应显示)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装设直接启、停消防水泵的手动启、停按钮,即使在联动总线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可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显示,系指消防水泵的工作电源和水泵的运行状态显示。当消防控制室发出启动信号后,并未见启泵回答信号返回消防控制室,则为故障状态(包括主回路、控制回路故障)。
第2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装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中,是否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本条文中明确作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同时要设置感烟探测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误认为设置了湿式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玻璃泡),就等于设置了定温火灾探测器。因为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主要是以预防为主,它对火灾起早期预报警作用,报警后离火灾的燃烧阶段和蔓延阶段还有一段时间。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湿式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定温玻璃泡的设置若代替火灾探测器还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该定温玻璃泡与火灾自动报警定温探测器(特别是感烟式火灾探测器)相比较,其灵敏度低得多。经现场火灾探测试验证明,在同等温度条件下(与热电偶温度探测器比较)比火灾探测器晚动作近3min,如与感烟探测器比较晚近5min多。因此它不能用作火灾早期报警使用(即使能报警亦无电信号输出)。二是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设置主要建立在以消为主的指导思想上,一经喷水灭火就不是报警而是消防。将会使大量水流充满被保护场所。因此我们认为在设有湿式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仍然宜装设感烟式火灾探测器。这一设计思想是与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相吻合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主要用以显示喷水管网中有无水流通过。这一信号的发生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是自动喷水灭火;或是因管网中有水流压力突变;或受水锤影响;或是在管网末端放水试验和管网检修等,都有可能使水流指示器动作。因此它不应用作启动消防水泵,应该用使管网水压变化(喷水灭火时的水压降低)而动作的水流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启动自动喷洒消防水泵。由气压罐压力开关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第3款 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设有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设置火灾探测器,主要是用以控制自动灭火系统。系统控制可靠与否,主要决定于火灾探测器的可靠性。若误报则会引起误喷,轻则造成被保护现场环境和人身污染及经济损失,重则直接危害人员生命安全。为此本条规定在控制电路设计时,必须用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组合成与门控制电路,以提高灭火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被保护场所的主要出入口门外,系指被保护房间门口室外墙上,可在该处装设手动紧急启动和停喷按钮,按钮底边距地高度一般为1.2~1.5m。按扭应加装保护外罩,用玻璃面板遮挡按钮操作部位以防操作失误或受人为机械损坏而动作。按钮正面应注明“火警”字样标志(按钮宜暗设安装)。
被保护场所门外的门框上方,指的是门框过梁上方正中位置,在该处安装放气灯箱。在灯箱正面玻璃面板上应标注“放气灯”字样。
声警报器的安装高度一般为底边距地2.2~2.5m。该装置宜暗装于被保护场所内,使室内工作人员喷气前30s内能听到警报声和紧急离开灭火现场。
组合分配系统,系指有喷气管网的气体灭火系统,该系统的控制室宜设置在靠近被保护场所的适当部位。条文规定的中心意思是说明灭火控制方式宜采用现场分散控制。这样能充分发挥人的因素确认火灾,以提高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独立单元系统一般可不设控制室。若控制功能需要设置控制室时,可设在被保护现场适当部位。但不论是否设置控制室,都应在被保护场所或房间的主要出入口,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
无管网灭火装置,一般是在被保护现场设控制箱(盘)。该装置宜设于被保护场所(房间)室内或室外墙上。设备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一般不小于1.6~1.8m(有操作要求时为1.5m左右)。控制箱(盘)安装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机械损伤和人为引起的误操作。若控制箱(盘)安装在室内时,要求检修和操作方便。本装置亦应增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装设于被保护现场主要出入口门外墙上便于操作的位置。紧急控制按钮亦应加装保护外罩和有明显标志。
对气体灭火的控制与显示,条文中已规定,现场经常无人值班时(如书库、易燃品无人值班库房等场所),若条件许可宜在消防控制室装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在确认后手动控制灭火喷气。
13.4.5 在防火卷帘两侧设感烟、感温两种火灾探测器组成与门电路,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在火灾初期用感烟探测器控制防火卷帘首次下降至距地1.8m处,用以防止烟雾扩散至另一防火分区,感温探测器是控制防火卷帘第二次降落至地,以防止火灾蔓延。
当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水幕电磁阀的开启一定要可靠准确地动作,以避免误喷,不然会造成水患,严重污染被保护现场。为此条文规定水幕电磁阀的开启控制,应采用定温探测器和卷帘门落地到底信号组成与门控制电路,开启水幕电磁阀,并用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这一措施应该是可靠的。
对防火门的控制方法。条文的中心思想是宜在现场就地控制关闭,不宜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关闭防火门(包括手动或自动控制)。因为防火门在建筑物中的设置数量是较多的,安装位置又很分散。因此防火门有自动控制功能时宜由感烟探测器组成控制电路,采用与门控制方法自动关闭。防火门的自动关闭若误动作,是不会造成人员混乱等重大影响的。故可以不采用与门控制电路。
电动防火门释放器的结构和电路类型有两种,一种类型是释放器平时通电产生电磁力,吸引防火门开启,火灾时断电控制关闭,另一种类型是平时释放器不耗电,由电磁挂钩拉着防火门开启,当火灾时释放器瞬时通电,使电磁挂钩脱落而控制关闭防火门。
13.4.6 同一排烟区的多个排烟阀,主要是指在同一排烟区域内装设的排烟管道,安装的数个排烟阀,当火灾时要求数个排烟阀都应同时打开进行排烟。在控制电路中,应防止同时打开排烟阀时动作电流过大,条文中推荐采用接力控制方式满足这一要求。
所谓接力控制,是将排烟阀的动作机构输出触头加上控制电压后,采用串行连接控制,以接力方式使其相互串动打开相邻排烟阀,并将最末一个动作的排烟阀输出信号触头,向消防控制室发送反馈信号,这样具有连接线少和动作电流小(每次只有一个排烟阀动作)的特点。
排烟风机人口处的防火阀,是指安装在排烟主管道总出口处的防火阀(一般在280℃时关断)。
设在风管上的防火阀,是指在各个防火分区之间通过的风管内装设的防火阀(一般70℃时关闭)。这些阀是为防止火焰经风管串通而设置的。本条规定以上防火阀仅向消防控制室送动作反馈信号。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对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的手动启动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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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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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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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体育场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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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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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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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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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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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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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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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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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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