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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6.1 配变电所接地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配变电所接地配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在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时,可不迅速切除接地故障,配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配置上最大接触电压和最大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Ejm≤50+0.05ρb (12.6.1-1)
Ekm≤50+0.2ρb (12.6.1-2)
式中 Ejm——接地配置的最大接触电动势(V);
Ekm——接地配置的最大跨步电动势(V);
ρb——人站立处地表面土壤电阻率(Ω·m)。
在环境条件特别恶劣的场所,最大接触电压和最大跨步电压值宜降低。
当接地配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和最大跨步电压较大时,可敷设高电阻率地面结构层或深埋接地网。
2 除利用自然接地极外,配变电所的接地网还应敷设人工接地极。但对10kV及以下配变电所利用建筑物基础作接地极的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极。
3 人工接地网外缘宜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弧形。对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采用高电阻率路面或采取均压措施。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2.6.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插座上应备有专用的接地插孔。金属外壳的插座的接地插孔和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12.6.4 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固定式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以TN系统供电时,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电源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IT系统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设接地网。
2 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接地要求。
3 移动式用电设备在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1)移动式用电设备的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距移动式发电机不超过50m,且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12.6.5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按本规范第11.8.12条的规定降低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值。
12.6.6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PE(PEN)干线;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
2)下列金属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或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
——金属水管;
——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金属管道;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金属结构;
——柔性金属导管或金属部件;
——支撑线。
3)总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的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的一半,并不应小于6mm2。当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不应大于25mm2;当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承载与25mm2铜导体相当的载流量。
2 辅助(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个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当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7节规定的条件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2)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
3)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接至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保护导体的截面;
4)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外界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的一半。
12.6.1 “敷设高电阻率路面结构层或深埋接地网,以降低人体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试验证明对减小跨步电压是很有效的措施。此外,在这个结构层的下面还应做好均压措施,这两个方法综合起来效果更佳。
12.6.2-12.6.4 与原规范基本一致。
12.6.6 等电位联结是参照IEC 60364-4-41.2001的第413.1.2编制的。该节是设在该标准的413(间接接触防护)的413.1自动切断供电之中的第2款,是防止带电体发生故障时,不致接触外露可导电部分而发生危险(即间接接触防护)的重要手段。间接接触防护的方法是:自动切断供电;Ⅱ类设备或相当的绝缘;不导电场所;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及电气分隔。
每栋建筑都应设总等电位联结,而对于来自外部的可导电部分应设在建筑物内距进入点尽可能近的地方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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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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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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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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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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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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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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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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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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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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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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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系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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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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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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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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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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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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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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