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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4.1 锅炉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1 汽包水位过低和过高;
2 汽包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3 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4 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5 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6 炉排故障停转。
24.4.2 各辅机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1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2 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24.4.3 燃煤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炉排之间,应装设电气连锁装置,并能按顺序启动或停车。
24.4.4 燃煤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引风机和燃料供应。
24.4.5 连续机械化运煤、除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连锁装置,并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延时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达到皮带机空载停机。

条文说明
24.4.1、24.4.2 为使锅炉机组及水处理系统设备安全运行,对于一些重要的参数设置了自动报警。当这些参数超出报警阈值,就有可能使设备损坏。因此,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参数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一但出现异常现象立即发出警报,提示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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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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