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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7.1 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及监控中心。
14.7.2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7.2的规定。
续表14.7.2
14.7.3 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安防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2 别墅区周界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7.4 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别墅区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监控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 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6节的规定。
14.7.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2)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起居室、卧室或书房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同时报至监控中心。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14.7.6 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防设施;
2 监控中心应对小区内的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用。
14.7.7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尚应符合本章其他各节的有关规定。
14.7.2 表14.7.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表5.2.9、表5.2.14、表5.2.19编制的,分为住宅与别墅两类,均为基本要求,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14.7.3 周界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5条、第5.2.10条、第5.2.15条的规定。
14.7.4 公共区域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6条、第5.2.11条、第5.2.16条的规定。
14.7.5 家庭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7条、第5.2.12条、第5.2.17条的规定。
第1款 访客对讲系统是住宅安全防范的重要设施之一。访客对讲系统除具备交流电源外,还要配备不间断电源装置。住宅入口处主机安装方式一般有两种:防护门上安装及单元门垛墙壁上挂装或墙壁上嵌装。墙壁上安装时,室外主机安装在单元门开启的一侧,同时考虑室外主机电源及控制缆线进出方便。访客对讲系统的室外设备,应能适应当地的气温条件,并要与所处的安装环境相适应(如尽量避开阳光的直射等)。
第2款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一般设在门厅过道墙壁上,也可设在主卧室的床头柜边。考虑老年和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触发件应醒目、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安装高度适宜;具备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
14.7.6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8条、第5.2.13条、第5.2.18条的规定。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与外界联系的有线通信是指市网有线电话,如当地公安部门有报警联网专线,应按当地要求增设专线。
无线通信是指小区内无线对讲传呼系统或无线移动通信公网(手机)。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的综合管理主机,除应具有与各门口单元主机相互沟通信息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与网上相互联络的功能及报警显示、储存记忆功能,以实现住宅区内各用户与安防监控中心的信息沟通及信息记录。当某家发生紧急状况时,本住户室内分机、综合管理主机会以声、光等形式,提示紧急状态发生的种类及地点。保安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一面将报警记录在案,一面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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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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