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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节能的监测与控制:
    1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2 热交换系统;
    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4 给水与排水系统;
    5 供配电系统;
    6 公共照明系统;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符合技术发展的方向,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
    3 选择的第三方子系统或产品应具备开放性和互操作性;
    4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
    5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6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3 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点。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应与管理模式相适应。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和软件点点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18.1.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且主管部门允许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条文说明

18.1.1 通常认为,智能建筑包含三大基本组成要素: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和信息网络系统INS(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的含义是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电力、照明、给水排水、运输、防灾、保安等设备以集中监视和管理为目的,构成一个综合系统。一般是一个分布控制系统,即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在国外早期(20世纪70年代末)一般称之为“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简称“BAS”或“BA系统”,国内早期一般译为建筑物自动化系统或楼字自动化系统,现在称为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
    BA系统按工作范围有两种定义方法,即广义的BAS和狭义的BAS。广义的BAS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狭义的BAS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它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从使用方便的角度,可将狭义二字去掉,简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BAS”。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对象涉及面很广,很难有一个厂家的相关产品都是性价比最高的。因此,系统由多家产品组成时就存在一个产品开放性的问题。

18.1.4 在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通信方式及控制问题时,系统规模的大小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不同厂家的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产品说明或综述介绍中,大多数都涉及规模划分问题,其共同点是以监控点的数量作为划分的依据。但是各厂家都是根据各自产品的应用条件来描述规模大小的,有关大小的数量规定差异很大。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表18.1.4的意义在于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为后续条款的相关规定提供前提,而不在于其具体的量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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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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