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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可采取下列三种措施:
1 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正常工作时的电击防护或基本防护;
2 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故障情况下的电击防护;
3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7.7.2 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可将带电体进行绝缘。被绝缘的设备应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 可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防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T 14821.1的有关规定。
3 可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防止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2)应防止设备运行期中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 应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个带电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计算在内。
5 可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供电。
6 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
7.7.3 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可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3 可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
4 可采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5 可采用电气隔离;
6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供电。
7.7.4 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3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规范第12.6节的规定;
4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自动切断电源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50/Ia (7.7.4)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外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应是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是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7.7.6 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o (7.7.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内阻、电源至故障点之间的带电导体及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导体的阻抗在内的阻抗)(Ω);
Ia——保护电器在按表7.7.6规定的与标称电压相对应的时间内,或满足本规范7.7.5条第1款的规定时,在不超过5s的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的动作电流(A);
Uo——对地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V)。
2 对直接向Ⅰ类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宜大于表7.7.6的规定。
表7.7.6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3 下列回路的切断时间可超过表7.7.6的规定,但不应超过5s:
1)配电线路;
2)供电给固定式设备的末端回路,且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箱内不宜有直接向Ⅰ类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
3)供电给固定式设备的末端回路,当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箱内接有按表7.7.6规定的切断时间进行切断的直接向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配电箱与总等电位联结的接点之间的保护导体阻抗不应大于{[(50/Uo)·]Zs} Ω
——应在配电箱处作等电位联结;联结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12.6节的规定。
4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接地故障保护:
1)当采用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7.7.5条和本条第1~3款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当采用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7.7.5条和本条第1~3款要求时,宜实行辅助等电位联结,也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7.7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7.7.7)
式中 RA——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应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应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应为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2 在TT系统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采用PE导体连接。
3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
7.7.8 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IT系统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7.7.8-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Ω);
Id——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第一次故障时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2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共用同一接地网接地,亦可单独地或成组地接地。
对于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或成组接地的IT系统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第7.7.7条TT系统的要求。
对于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用接地的IT系统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第7.7.6条TN系统的要求。
3 IT系统中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IT系统不引出N导体,且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7.7.8-2)
式中 Zs——包括相导体和PE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Uo——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V)。
2)当IT系统引出N导体,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1/2) Uo (7.7.8-3)
式中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4 IT系统不宜引出N导体。
7.7.9 电击防护装设的低压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TN系统采用的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过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TN-S系统可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3)TN-C-S系统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PEN导体不得接在其负荷侧,保护导体与PEN导体的连接应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进行;
4)TN-C系统中不得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TT系统可采用下列保护电器:
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过电流动作保护器,适用于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的电阻的和很小时。
3 IT系统可采用下列监示器或保护电器:
1)绝缘监视器;
2)过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7.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 PE导体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4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1)可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7.6)的要求;
2)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形式按局部TT系统处理时,可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7.7)的要求。
5 IT系统中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导体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6 对于多级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时限和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有选择性配合。
7 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体断开。
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和回路划分,应做到在主要回路所接的负荷正常运行时,其预期可能出现的任何对地泄漏电流均不致引起保护电器的误动作。
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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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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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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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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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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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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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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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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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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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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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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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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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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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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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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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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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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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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