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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会议电视系统
20.4.1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确定,可采用下列系统: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320、H.323、H.324、SIP标准协议。
20.4.3 会议电视系统的支持传输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0标准协议的大中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64kbit/s~2Mbit/s;
2 H.323标准协议的桌面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不小于64kbit/s;
3 H.320和H.323小型会议视频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128kbit/s;
4 H.324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支持小于64kbit/s的传输速率;
5 SIP标准协议的会议视频系统应符合支持传输速率小于 128kbit/s。
20.4.4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点均可具备主会场的功能;
2 分会场画面应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3 各会场的主摄像机和全场景摄像机,宜采用广播级彩色摄像机,辅助摄像机可采用专业级固定彩色摄像机;
4 主会场应远程遥控各分会场的全部受控摄像机,调整画面的内容和清晰度;
5 全部会场画面应由主会场进行控制;
6 主席控制方式,可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班察对方送来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
8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叠加上会场名称、会议状态、控制动作名称的文字说明;
9 同一个MCU设备应支持召开不同传输速率的电视会议;
10 MCU设备软件应运行在各种嵌入式操作系统上;
11 在多个MCU的会议电视网中,应确认一个主MCU,其他均为从MCU;
12 会议电视网内应实现时钟同步管理、计费管理、主持人管理等功能。
20.4.5 当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显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对方会议的活动图像,能对窗口尺寸和位置进行调整;
2 应设置审视送出图像的自监窗口;
3 应设置专门用于观察对方送来的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显示窗口;
4 应进行网上交谈。
20.4.6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设计应安全可靠,宜采用电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通道,并宜设置备用信道,以保证通信畅通可靠;
2 采用MCU组成的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应考虑主备用信道与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的倒换便利;
3 采用MCU组网时,应支持多级联的组网方式。
20.4.7 采用宽带互联网时,宜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
20.4.8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室宜按矩形房间设计,使用面积应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每个人占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大型会议电视室布置时,应以会议电视室为中心,在相邻房间可设置与系统设备相关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各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5m2;
3 大型会议电视室与控制室之间的墙上宜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0.9m;
4 当会议电视设备采用可移动组合式彩色视频显示器机柜时,可不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面向投影机幕布作马蹄形布置,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面向彩色视频显示器作U形布置;前后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2m;
6 会场前排与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小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2~3倍计算;最远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8~9倍计算。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的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能使参会人员都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会场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以便获得全场景或局部放大的特写镜头;
3 会场的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音视频设备,均应安放在会议室内合适的位置;
4 室内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位置的设置,应使全场参会人员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投影屏幕上视频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254cm;
6 小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视频显示器,显示屏幕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74cm;
7 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宜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并加设回声抑制器。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 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3 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4 会议电视室、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的室内环境及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5 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要求。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320、H.323、H.324、SIP标准协议。
20.4.3 会议电视系统的支持传输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0标准协议的大中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64kbit/s~2Mbit/s;
2 H.323标准协议的桌面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不小于64kbit/s;
3 H.320和H.323小型会议视频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128kbit/s;
4 H.324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支持小于64kbit/s的传输速率;
5 SIP标准协议的会议视频系统应符合支持传输速率小于 128kbit/s。
20.4.4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点均可具备主会场的功能;
2 分会场画面应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3 各会场的主摄像机和全场景摄像机,宜采用广播级彩色摄像机,辅助摄像机可采用专业级固定彩色摄像机;
4 主会场应远程遥控各分会场的全部受控摄像机,调整画面的内容和清晰度;
5 全部会场画面应由主会场进行控制;
6 主席控制方式,可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班察对方送来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
8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叠加上会场名称、会议状态、控制动作名称的文字说明;
9 同一个MCU设备应支持召开不同传输速率的电视会议;
10 MCU设备软件应运行在各种嵌入式操作系统上;
11 在多个MCU的会议电视网中,应确认一个主MCU,其他均为从MCU;
12 会议电视网内应实现时钟同步管理、计费管理、主持人管理等功能。
20.4.5 当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显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对方会议的活动图像,能对窗口尺寸和位置进行调整;
2 应设置审视送出图像的自监窗口;
3 应设置专门用于观察对方送来的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显示窗口;
4 应进行网上交谈。
20.4.6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设计应安全可靠,宜采用电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通道,并宜设置备用信道,以保证通信畅通可靠;
2 采用MCU组成的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应考虑主备用信道与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的倒换便利;
3 采用MCU组网时,应支持多级联的组网方式。
20.4.7 采用宽带互联网时,宜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
20.4.8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室宜按矩形房间设计,使用面积应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每个人占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大型会议电视室布置时,应以会议电视室为中心,在相邻房间可设置与系统设备相关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各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5m2;
3 大型会议电视室与控制室之间的墙上宜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0.9m;
4 当会议电视设备采用可移动组合式彩色视频显示器机柜时,可不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面向投影机幕布作马蹄形布置,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面向彩色视频显示器作U形布置;前后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2m;
6 会场前排与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小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2~3倍计算;最远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8~9倍计算。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的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能使参会人员都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会场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以便获得全场景或局部放大的特写镜头;
3 会场的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音视频设备,均应安放在会议室内合适的位置;
4 室内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位置的设置,应使全场参会人员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投影屏幕上视频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254cm;
6 小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视频显示器,显示屏幕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74cm;
7 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宜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并加设回声抑制器。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 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3 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4 会议电视室、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的室内环境及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5 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20.4.1 会议电视系统根据会场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可采用以下方式: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各分会场会议电视室内,供各方多人开会者使用;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办公室或家庭会议电视场合下使用;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个人与个人的通信上。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的相关标准与组成
1 H.320标准于1990年制定,是ITU-T(国际电联电信委员会)早期发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主要用于窄带ISDN综合业务数据网,是一种基于电路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H.320标准的视频会议主要适应于电路交换,被广泛用于VSAT、DDN、ISDN等电路交换网络上。
H.320会议电视系统宜按专业级及以上主摄像机及全景彩色摄像机、专业级辅助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可含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MCU)、音视频播放和录制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操作软件等配置。
2 H.323是ITU-T于1997年3月发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采用了TCP/IP技术,能使音频、视频及数据多媒体通信基于IP网络以IP包为基础的方式在网络(LAN、EXTRANET和Internet)上的通信,是一种基于分组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
H.323会议电视系统宜按专业级及以上主摄像机及全景彩色摄像机、专业级辅助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可含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音视频播放和录制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操作软件等配置。
3 H.324是ITU-T1996年颁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主要用于PSTN和无线网络,是一种基于电路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H.324是通过普通电话线传送音频及视频信息,并对音频及视频信息进行编码及解码的国际标准,它将电视会议带给非ISDN的用户。H.324是为与V.34调制解调器一起使用设计的。它在普通电话网络上两点之间以28.8kbit/s或33.6kbit/s的速率传输数据。
20.4.4 分会场的画面应能以多画面方式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20.4.6 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宜采用下列数字通信网进行组网:
1 采用数字传输专用线路提供E1(2Mbit/s)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 采用DDN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3 采用ISDN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4 采用FR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5 采用VSAT系统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6 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提供10Mbit/s、100Mbit/s、1000M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0.4.8 会场后排参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远视距,应按看清楚幕布或显示器屏幕上的中西文字设定。
20.4.9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两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或大屏幕彩色视频显示器,屏幕上应能同时显示各分会场参会人员、会议现场发言方和发言方的文本或电子白板资料。
20.4.10 大、中、小型会议电视室的环境除符合本规范23.3节和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声学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会议电视室内距地板面0.8m的主席台区域工作面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低于750lx。视频显示屏幕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高于75lx,其他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宜在500lx。会议电视室应采用多区域调光控制的方式予以增强或减弱。
2 会议电视室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室内无回声、颤动回声和声聚焦的建筑声学要求;
2)宜满足室内扩声系统特性达到国.家颁布的厅堂扩声一级标准的电声要求,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适当混响时间、声场达到最大扩散等声学条件;
3)室内最佳混响时间可参照图20-1;
4)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室内的内壁、顶棚、地面应进行吸声处理,通风、空调应采取降噪措施;
5)房间围护结构的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撞击声隔声标准以及室内允许噪声级见表20-2;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各分会场会议电视室内,供各方多人开会者使用;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办公室或家庭会议电视场合下使用;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用在个人与个人的通信上。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的相关标准与组成
1 H.320标准于1990年制定,是ITU-T(国际电联电信委员会)早期发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主要用于窄带ISDN综合业务数据网,是一种基于电路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H.320标准的视频会议主要适应于电路交换,被广泛用于VSAT、DDN、ISDN等电路交换网络上。
H.320会议电视系统宜按专业级及以上主摄像机及全景彩色摄像机、专业级辅助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可含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MCU)、音视频播放和录制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操作软件等配置。
2 H.323是ITU-T于1997年3月发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采用了TCP/IP技术,能使音频、视频及数据多媒体通信基于IP网络以IP包为基础的方式在网络(LAN、EXTRANET和Internet)上的通信,是一种基于分组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
H.323会议电视系统宜按专业级及以上主摄像机及全景彩色摄像机、专业级辅助摄像机、桌面话筒、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可含编解码器)、多点控制设备、音视频播放和录制设备、会场扩声调音设备、操作软件等配置。
3 H.324是ITU-T1996年颁布的视频会议标准协议。该标准主要用于PSTN和无线网络,是一种基于电路交换网络的多媒体通信标准。H.324是通过普通电话线传送音频及视频信息,并对音频及视频信息进行编码及解码的国际标准,它将电视会议带给非ISDN的用户。H.324是为与V.34调制解调器一起使用设计的。它在普通电话网络上两点之间以28.8kbit/s或33.6kbit/s的速率传输数据。
20.4.4 分会场的画面应能以多画面方式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20.4.6 会议电视终端设备宜采用下列数字通信网进行组网:
1 采用数字传输专用线路提供E1(2Mbit/s)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 采用DDN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3 采用ISDN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4 采用FR专线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5 采用VSAT系统提供128kbit/s、384kbit/s、512k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6 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提供10Mbit/s、100Mbit/s、1000Mbit/s及以上传输速率网络接口的组网方式。
20.4.8 会场后排参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远视距,应按看清楚幕布或显示器屏幕上的中西文字设定。
20.4.9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两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或大屏幕彩色视频显示器,屏幕上应能同时显示各分会场参会人员、会议现场发言方和发言方的文本或电子白板资料。
20.4.10 大、中、小型会议电视室的环境除符合本规范23.3节和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声学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会议电视室内距地板面0.8m的主席台区域工作面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低于750lx。视频显示屏幕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高于75lx,其他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宜在500lx。会议电视室应采用多区域调光控制的方式予以增强或减弱。
2 会议电视室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室内无回声、颤动回声和声聚焦的建筑声学要求;
2)宜满足室内扩声系统特性达到国.家颁布的厅堂扩声一级标准的电声要求,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适当混响时间、声场达到最大扩散等声学条件;
3)室内最佳混响时间可参照图20-1;
4)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室内的内壁、顶棚、地面应进行吸声处理,通风、空调应采取降噪措施;
5)房间围护结构的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撞击声隔声标准以及室内允许噪声级见表20-2;
6)室内围护装饰、会议桌椅布置、地毯等应采用无反光材料,宜具有浅色舒适的色调。严禁采用黑色或白色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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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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