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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C类:301—2000户;
D类:300户以下。
15.2.2 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2.2的规定。
15.2.3 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功能需求;
2 接入的有线电视网或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
3 城镇的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及三网融合技术方案;
4 接收天线设置点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及有线电视网络信号接口参数;
5 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等。
15.2.4 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 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44dB;
2 交扰调制比(CM)应大于或等于47dB(550MHz系统),可按下式计算:
CM=47+10lg(N0/N) (15.2.4)
式中 N0——系统设计满频道数;
N——系统实际传输频道数。
3 载波互调比(1M)应大于或等于58dB;
4 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55dB;
5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55dB。
15.2.5 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频段划分应符合表15.2.5的规定。
续表15.2.5
15.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域进行设计,当全部采用邻频传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中设计有线电视系统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设分前端。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宜采用862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和有线电视网发展规划选择上限频率。
2 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应符合下列对应关系:
1)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60;
2)750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750MHz带宽可传送25个数字频道;
3)862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862MHz带宽可传送39个数字频道。
3 城市有线电视系统及HFC网络,应按双向传输方式设计。
4 主干线及部分支干线应使用光纤传输,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分配网络可使用同轴电缆,采用星形为主、星树形结合的拓扑结构。
15.2.7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C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B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传输频道超过20套节目的系统,宜采用550MHz及以上传输方式。
15.2.8 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2 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转换为其他频道播出;
3 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15.2.9 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6)dB/μV。系统相邻频道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任意频道间的电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2.10 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4-QAM应低于10dB,256-QAM应低于6dB。
15.2.3 第3款 双向传输是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大中城市的有线电视网络,更应充分考虑其未来的发展。
15.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
第1款 为保证有线电视系统传输频道的数量及质量,传输系统应选择邻频传输系统。当系统考虑双向传输时,则应考虑750MHz及以上系统。
第4款 根据有线电视的发展及我国目前有线电视系统的构成形式,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是我国目前较为理想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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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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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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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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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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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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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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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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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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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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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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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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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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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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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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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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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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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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