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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医用设备
9.7.1 应根据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类要求进行配电系统设计。在医疗用房内禁止采用TN-C系统。备用电源的投入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
9.7.2 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特点,医用放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 X射线诊断机、X射线CT机及ECT机为断续工作用电设备;
2 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
9.7.3 大型医疗设备的供电应从变电所引出单独的回路,其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
9.7.4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
9.7.5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X射线管的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的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 CT机、电子加速器应不少于两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 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 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导体上,并宜三相负荷平衡;
5 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 当为X射线机设置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并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9.7.6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X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和长期负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给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其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电器,其规格应比X射线机按第1款规定确定的计算电流大1~2级。
9.7.7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单台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应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9.7.8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志灯。标志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9.7.9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连锁控制装置。
9.7.10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 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9.7.1 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应分为0类、1类和2类。具体场所分类,参见本规范第12章条文说明表12-1、表12-2。
9.7.2 X射线诊断机,X射线CT机及ECT机规定为断续工作用电设备,其最大用电负荷性质是瞬时负荷;
X射线治疗机,一般其最大负荷可连续扫描10~30min,从宏观角度上,规定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其最大用电负荷性质确定为长期负荷;
电子加速器,NMR-CT机规定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其最大用电负荷性质是长期负荷。
9.7.3 一般大型医疗设备设置在放射科,这些设备瞬时压降大,由变电所引出单独回路供电,一方面保证线路的压降控制在一定范围,另一方面减少对其他设备的影响。
大型医疗设备对电源压降均有具体要求,有的体现为电源压降指标,有的则体现为电源内阻指标。
9.7.5 本条是根据使用单位在经济方面的承受能力、设备的使用条件及使用单位的技术条件,对放射线机供电线路所作的一般规定。
按医疗设备的一般分类,400mA及其以上规格的X射线机,规定为大型X射线诊断机(有的资料介绍500mA及以上规格规定为大型X射线诊断机)。该设备用电量大,机器结构复杂,设备完善、用途广、输出量大,不易拆装,但必须在较好的电源条件下使用,为此规定应设专用回路供电。
CT机、电子加速器等医疗装置的附属设备较多,用电量较大,要求供电可靠。为了保证主机部分的供电,规定上述设备应至少采用双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根据负荷用电性质,在配电设计上有条件时还宜设备用电源回路,保证事故状态下供电。
9.7.6 X射线诊断机的线路保护电器,应按该机使用时的瞬时最大电流值进行选择。如果使用快速熔断器作线路保护,可直接以计算所得的瞬时最大电流值,选用快速熔断器。但是目前X射线诊断机生产厂,常常选用RL型熔断器,其熔体一般以略大于瞬时电流值的50%选择。X射线诊断机线路计算实例,参见表9-7。
9.7.7 供电线路导线截面的选择,受许多因素制约。但是,对X射线机(变压器式),关键要满足电源电压波动这个技术参数的要求。生产厂为了控制电源电压波动这个技术参数,又提出既便于控制电源电压波动,又方便理论计算的电源内阻这个技术参数(电源内阻是X射线机在产品设计时,规定达到正常技术条件的设计依据,也是X射线机保证正常工作状态时的外部条件)。在进行电源内阻计算时,设计者应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可能加大的敷设距离,应该给施工中留有足够的距离余量,以保证X射线机充分发挥其设备的使用能力。本条就是从计算电源内阻和验算电源电压波动时的压降等两个方面作的一般规定。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选用的条件,缺一不可。
9.7.8-9.7.10 是为保障医用放射线设备安全、可靠运行而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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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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