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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一般规定


21.1.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及中远期发展的需求,确定系统的链路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21.1.2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群或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号传输的要求。

21.1.3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中选用的缆线、连接器件、跳线等性能和类别必须全部满足该链路等级传输性能的要求。

21.1.4 综合布线系统与公用通信网的连接,应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业务的需求,并预留安装接入设备的位置。

21.1.5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条文说明

21.1.2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该结构下的每个分支子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单元,对每个分支单元系统改动都不影响其他子系统。只要改变节点连接就可使网络在星形、总线形、环形等各种类型网络间进行转换。

21.1.3 综合布线系统中不同级别的系统支持不同的带宽和网络应用,综合布线链路中选用的配线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性能和类别必须全部满足该系统级别传输性能的要求,考虑终端设备的互换性,允许配线子系统选用的电缆和连接硬件的传输性能高于本系统级别。

21.1.4 综合布线系统作为建筑物的基础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和信息业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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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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