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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系统供电


13.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9.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3.9.4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13.9.5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
    3 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主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自动投入;
    4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9.6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3.9.7 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13.9.8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3.9.10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1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2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13.9.13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条文说明

13.9.6 此条指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二级时的情况,可参见国家标准GB 50045相关规定和条文说明。

13.9.10 公共建筑的屋顶层的消防设备除消防电梯外,一般情况下还设有正压送风机、增压泵等,故明确这类设备的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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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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