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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保护接地范围


12.3.1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 电机、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器;
    2 配电设备、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3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5 建筑电气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
    6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12.3.2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2.3.3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接地:
    1 干燥场所的交流额定电压5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
    2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设备;
    3 当发生绝缘损坏时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子底座。

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宜加穿1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

条文说明

12.3.1 与原规范基本一致,取消了有架空线路的保护接地部分。这里要注意的是原规范中,用的“接零”和“接地”的概念,修订后就不再采用了,而是用TN-C-S、TN-S及TT等系统名称代替,而将“接地”作为以上做法的统称。

12.3.2 此条与原规范一致。首先要判断该场所是否对“静电”有参数要求,其二,该场所是否有可能产生“静电”,其三,要采用什么方法来做防“静电”的接地。

12.3.5 此条是新增的规定。其原因在于,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一般没有加PE线,只有在低于2.4m的高度和有其他要求时才加PE线。但在大量的楼房工程中,上楼层的地面就是下楼层的顶板。下层照明装置线路的无保护对上层是一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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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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