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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6.1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6.2 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线路等其他线路同导管或同线槽敷设。
    4 火灾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应急广播开放。

13.6.3 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10V。

13.6.4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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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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