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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4.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也可用于建筑物顶棚内。
8.4.2 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时,可采用双层金属层的基本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或直埋地下时,应采用双层金属层外覆聚氯乙烯护套的防水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8.4.3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8.3.3~8.3.5条的规定。
8.4.4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
8.4.5 当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8.4.6 对于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其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8.4.7 对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4.8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套管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8.4.9 暗敷于地下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4.10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8.4.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普利卡金属套管)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生产的新型电线保护套管,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各行业广泛采用。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以其优良的抗压、抗拉、防火、阻燃性能,广泛应用于建筑、机电和铁路等行业。在民用建筑中主要用于室内场所明敷设及在墙体、地面、混凝土楼板以及在建筑物吊顶内暗敷设。
全国电气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于1996年编制了《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配线工程技术规范》CEC 87-96,本节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以此规范为依据的。
8.4.2 民用建筑布线系统所采用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主要为基本型和防水型两类。基本型套管外层为热镀锌钢带,中间层为钢带,里层为电工纸,适用于明敷或暗敷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防水型套管是用特殊方法在基本型套管表面,包覆一层具有良好耐韧性软质聚氯乙烯,具有优异的耐水性和耐腐蚀性,适用于明敷在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或直埋地下配管。
8.4.3 为满足布线施工及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条文,详见第8.3.3~8.3.5条的条文说明。
8.4.5 为确保安全及便于穿线,详见第8.3.7条的条文说明。
8.4.8 条文规定是为了保证运行安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与管、盒(箱)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PE)可靠连接。连接应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专用接地夹子,跨线为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软铜线。
8.4.10 为保证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质量和运行安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与盒、箱或钢制电线保护导管的连接,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专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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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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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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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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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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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0(6)kV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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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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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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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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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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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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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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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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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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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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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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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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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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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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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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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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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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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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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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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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