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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消防专用电话


13.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特级保护对象,应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7.2 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条文说明
13.7.1 消防专用通信是指具有一个独立的火警电话通信系统。
    条文规定的独立通信系统不能用建筑工程中的市话通信系统(市话用户线)或本工程电话站通信系统(小总机用户线)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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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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