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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建筑景观照明
10.9.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服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或将照明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对行人、行车视线的干扰以及对正常灯光标志的干扰。
10.9.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泛光照明应考虑整体效果。光线的主投射方向宜与主视线方向构成30°~70°夹角。不应单独使用色温高于6000K的光源。
2 应根据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比及颜色选配灯具及确定安装位置,并应使建筑物上半部的平均亮度高于下半部。当建筑表面反射比低于0.2时,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 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将灯具设置在地面绿化带中。
4 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5 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景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宜符合表10.9.2的规定。
表10.9.2 被照景物亮度水平
6 对体形较大且具有较丰富轮廓线的建筑,可采用轮廓装饰照明。当同时设置轮廓装饰照明和投射光照明时,投射光照明应保持在较低的亮度水平。
7 对体形高大且具有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设置由多组霓虹灯、彩色荧光灯或彩色LED灯构成的大型灯组。
8 采用玻璃幕墙或外墙开窗面积较大的办公、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宜采用以内透光照明为主的景观照明方式。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比正确选择光源功率。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避免出现眩光。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生不利的影响。
10.9.3 供电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室外单相220V支路线路长度不宜超过100m,220/380V三相四线制线路长度不宜超过300m,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2 除采用LED光源外,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
4 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10.9.1 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景观含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两类,自然景观包括地形、水体、动植物以及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季节景观。人文景观包括历史建筑与现代建筑、庭园广场、街区商铺以及文化民俗活动等。所有这些构成了城市夜景照明的基本载体,因此必须进行深入合理的评价与分析。同时应认识到其原有灯光系统的客观存在和对整体夜景效果所具有的不可忽略的影响。同时景观照明的设置应与环境及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10.9.2 立面投光(泛光)照明要确定好被照物立面各部位表面的照度或亮度,使照明层次感强,不用把整个景物均匀地照亮,特别是高大建筑物,但是也不能在同一照明区内出现明显的光斑、暗区或扭曲其形象的情况。
轮廓照明的方法是用点光源每隔300~500mm连续安装形成光带,或用串灯、霓虹灯、美耐灯、导光管、通体发光光纤等线性灯饰器材直接勾画景观轮廓。但应注意单独使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由于夜间景物是暗的,近距离的观感并不好。因此,一般做法是同时使用投光照明和轮廓照明。在选用轮廓灯时应根据景物的轮廓造型、饰面材料、维修难易程度、能源消耗及造价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内透光照明是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形成夜景照明效果。在室内靠窗或需要重点表现其夜景的部位,如玻璃幕墙、廊柱、透空结构或艺术阳台等部位专门设置内透光照明设施,形成透光发光面或发光体来表现建筑物的夜景。也可在室内靠窗或玻璃幕墙处设置专用灯具和具备良好反射效果的窗帘,在夜晚窗帘降下后,利用反射光线形成景观效果。
随着激光、光纤、全息摄影特别是电脑技术等高新科技的发展及其在夜景照明中的推广应用,人们用特殊方法和手段营造特殊夜景照明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如使用激光器,通过各种颜色的激光光束在夜空进行激光立体造型表演,使用端头出光的光纤,形成一个个明亮的光点作为夜景装饰照明,亮点的明暗和颜色变化由电脑控制,有规律地变化形成各种奇特的照明效果。
10. 9.3 本条内容基本采用一般照明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考虑到室外安装敷设时的一些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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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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