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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控制室


16.8.1 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性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当与消防值班室合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11节的有关规定;
    2 服务性广播宜与有线电视系统合并设置控制室。

16.8.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 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库房等附属用房。

16.8.3 录播室与机房间应设观察窗和联络信号。房间面积、噪声限制及观察窗的隔声量等要求,应符合《有线广播(播音)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房间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6.8.4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

16.8.5 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舞台(讲台)活动区和大部分观众席,宜设在下列位置: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 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后部。
    当采用视频监视系统时,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可不受上述限制。

16.8.6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2 当功放设备较少时,宜布置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功放设备较多时,应设置功放设备室。

16.8.7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员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间有空气层的双层玻璃隔声窗。
    2 译员室的室内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为减少房间共振,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3 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络信号,室外宜设译音工作指示信号。
    4 译员室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双层隔声门,译员之间宜设置隔声间。室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室内应设空调并做好消声处理。

16.8.8 广播、扩声及会议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8.1 建筑物的类别、用途不同,广播控制室的设置位置也不同。
    对饭店类建筑,提出将广播、电视合并设置控制室,是因它们的工作任务和制度相同,合并设置可节省用房、减少人员编制和便于更好的管理。
    对其他建筑物来说,广播控制室的位置主要可根据工作和使用方便确定。

16.8.5 扩声控制室(简称声控室)的位置确定,也是设计中重要的一环,本条提出了一些位置方案。
    剧院类建筑的声控室过去多数都设在舞台侧的2~3层耳光室位置。这个位置不是太理想,其理由如下:
    1 不能全面观察到舞台,对调音控制不利;
    2 对观众席的观察受限制,声控室的灯光等会对观众有干扰;
    3 不能直接听到场内的实际效果;
    4 往往与灯光位置矛盾及声控室的面积等受限制。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将声控室设在观众厅后部,比较好地克服了上述缺点,当然也随之带来线路长的问题,但这可以从技术上得到解决。

16.8.6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原则,主要是避免工作人员为了操作或监视,需要频繁地离开座位或者频繁地起坐,因此要求将需要直接操作和监视的部分都设在操作人员的附近,在不离开座位的情况下迅速操作以提高效率。
    本条建议将控制台(或调音台等)与观察窗垂直放置。其理由是使操作人员能尽量靠近观察窗,可直接在座位上通过观察窗较全面地进行观察。

16.8.7 在同声传译的设计中要处理好译音室的技术要求,特别要处理好观察窗的隔声要求和合理选择空调设备,并做好消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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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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