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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18.11.1 生活给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顶部设有生活水箱时,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箱液位,其高、低Ⅰ值宜用作控制给水泵,高、低Ⅱ值用于报警;
    2 当建筑物采用变频调速给水系统时,应设置压力变送器测量给水管压力,用于调节给水泵转速以稳定供水压力;
    3 应设置给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4 当生活给水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自动投入运行;
    5 宜设置主、备用泵自动轮换工作方式;
    6 给水系统控制器宜有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18.11.2 中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水箱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箱液位,其上限信号用于停中水泵,下限信号用于启动中水泵;
    2 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自动投入运行;
    3 宜设置主、备用泵自动轮换工作方式;
    4 中水系统控制器宜有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18.11.3 排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内设有污水池时,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池水位,其上限信号用于启动排污泵,下限信号用于停泵;
    2 应设置污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3 当污水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
    4 排水系统的控制器应设置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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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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