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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

15.1.2 系统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当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理论计算的方法计算场强值。

15.1.3 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宜以自设前端或子分前端、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方式组网,或光纤直接入(FTTH)。网络宜具备宽带、双向、高速及三网融合功能。

15.1.4 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T 6510及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5.1.1 根据国际上电缆电视综合信息网的使用和发展情况,应以城市区域规划来组合用户群网络,并结合国家和地区广播电视的发展规划,为电缆电视大系统联网预留条件。

15.1.2 场强值的实测数据与理论计算数值虽然会有很大出入,但新建工程实测场强确有很大困难。即使在工程的附近地点实测,与最终在天线安装点的实测值,仍会有出入。故允许进行估算,估算时还需考虑当地干扰场强,并作为设计依据。最终的系统指标,可于工程调试时合理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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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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