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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4.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消防电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 9节的规定。客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二级负荷的客梯,可由两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2 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其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13.9.11条的规定;
3 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当有困难时,电源可由同层配电箱接引;
4 采用单电源供电的客梯,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为三级负荷,重要场所宜为二级负荷。
9.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应计入同时系数。
9.4.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电源开关和导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3 低压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配合;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导线时,应由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导线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接近;
6 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9.4.4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
3)井道照明;
4)报警装置。
2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照明,地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l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 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单相带接地的电源插座。
4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5 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6 机房内配线应采用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
9.4.5 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
2 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且照度不应小于50lx,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不超过7m的距离应装设一盏灯,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2)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可不设照明装置。
3 在底坑应装有电源插座。
4 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
5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9.4.6 当高层建筑内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防灾设置标准,并应采用下列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 客梯应具有防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2 正常电源转换为防灾系统电源时,消防电梯应能及时投入;
3 发现灾情后,客梯应能迅速依次停落在首层或转换层。
9.4.7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9.4.8 客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与安防控制室及机房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9.4.9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形式保护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电梯的金属构件,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3 当轿厢接地线利用电缆芯线时,电缆芯线不得少于两根,并应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9.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确定
1 单台交流电梯的计算电流应取曳引机铭牌0.5h或1h工作制额定电流90%及附属电器的负荷电流,或取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的140%及附属电器的负荷电流;
2 单台直流电梯的计算电流应取变流机组或整流器的连续工作制交流额定输入电流的140%;
3 两台及以上电梯电源的计算电流应计入同时系数,见表9-4;
4 交流自动扶梯的计算电流应取每级拖动电机的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及每级的照明负荷电流;
5 自动人行道取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及照明负荷电流。
9.4.3 电梯配电线路的最小截面应满足温升和允许电压降两个条件,并从中选择较大者作为选择依据。
9.4.4 电梯机房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其电源可以从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前取得。厅站指示层照明宜由电梯自身电力电源供电。
9.4.5 第2款第1项电梯底坑的照明开关可设置在1m左右的高度。第3款底坑插座安装高度可为1m左右,主要作为检修用。
9.4.7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选用群控运行方式。有条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电梯群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轿厢到达各停靠站台前应减速,到达两端站台前强迫减速、停车,避免撞顶和冲底,以保证安全;
2 对轿厢内的乘客所要到达的站台进行登记并通过指示灯作为应答信号,在到达指定站台前减速停车、消号,对候梯的乘客的呼叫进行登记并作出应答信号;
3 满载直驶,只停轿厢内乘客指定的站台;
4 当轿厢到达某一站台而成空载时,另有站台呼叫,该轿厢与另外行驶中同方向的轿厢比较各自至呼叫层的距离,近者抵达呼叫站并消号;
5 端站台乘客呼叫,调用抵端站台轿厢与空载轿厢之近者服务;
6 在各站台设置轿厢位置显示器,对站台乘客进行预报,消除乘客的焦急情绪;同时可使乘客向应答电梯预先移动,缩短候梯时间;
7 站台呼叫被登记应答后,轿厢到达该站台时应有声音提醒候梯乘客;
8 运行中的轿厢扫描各站台的减速点,根据轿厢内或站台有无呼叫决定是否停车;
9 乘客站台呼叫轿厢,同站台能提供服务的所有电梯的应答器均作出应答;
10 控制室将电梯群分类,分单数层站停和双数层站停,所有电梯都以端站为终点,在中间层站,单数层站台呼叫双数层站台的轿厢,控制室不登记,不作应答,反之也一样;
11 中间站台呼叫直达电梯不登记,不作出应答;
12 轿厢完成输送任务,若无呼叫信号或被指示执行其他服务,则电梯停留在该站台,轿厢门打开,等待其他的呼叫信号;
13 控制系统时刻监视电梯的状态,同时扫描各站台的呼叫的状态。
住宅电梯的功能配置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功能,另一部分足选用功能。
——住宅电梯的基本功能应有:
1 指令信号和召唤信号可任意登记功能;
2 指令信号可实现优先定向功能;
3 当指令信号被登记时,电梯可依次逐一自动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4 当指令信号已登记且发现出错时,按一次可消号功能;
5 当召唤信号被登记时,电梯可依次顺向自动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6 召唤信号具有最远反向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7 当轿厢满载时,召唤信号不执行截车,电梯进行直驶功能;
8 当轿厢满载时,电梯不能关门与行驶,且超载灯亮,报警铃发出嗡声功能;
9 当轿厢位于平层电梯未启动时,则按本层召唤信号时,应能立即开门功能;
10 当电梯停站开门过程结束后,在延时4~6s之后,应能立即自动实现关门功能;
11 具有检修操作功能;
12 在正常照明电源被中断情况下,应急照明灯自动燃亮功能;
13 具有紧急报警装置,乘客在需要时能有效地向外求救功能;
14 其他避险、防劫和安全保护功能。
——住宅电梯的选用功能应有:
1 防捣乱功能;
2 消防功能;
3 电梯故障显示监控功能;
4 电梯远程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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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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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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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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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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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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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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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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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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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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