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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照明节能
10.6.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并应考虑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10.6.2 一般工作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6.3 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10.6.4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 7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 50%。
10.6.5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10.6.6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GB 17896的规定。
10.6.7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10. 6.8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6.9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6.10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并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10.6.11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10. 6.12 对于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10. 6.13 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
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应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3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节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10. 6.14 应采用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管理措施。
10. 6.1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10.6.16 景观照明宜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景观照明应采用长寿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宜采取点燃后适当降低电压以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2 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10.6.1 系指导性条文。主要是强调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直接与间接效益的关系。
10.6.2 由于细管径三基色荧光灯和紧凑型单端荧光灯的光电参数较白炽灯和传统粗管径荧光灯有很多优越性,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由于不易产生眩光,故可采用光效更高的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6.3 基本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B 50034的规定。结合民用建筑设计的特点,不可能完全不采用热辐射光源,因而规定一个限制范围即可根据装修设计(为显示装修色彩的艺术效果)和建筑功能需要决定采用与否。
10.6.4 直射光通比率高低决定了灯具的光通效率。因此,在无装修要求的场所应优先采用直射光通比高的灯具。控光器的材质优劣对灯具配光的稳定性,保持特有的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采用变质速度慢、不易污染的控光器以减少光能衰减率。
10.6.5 创造维护清洁灯具的条件以实现在维护周期内对灯具进行维护。
10.6.6 灯用附件的质量对光源工作稳定性以及节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了镇流器能耗指标并推广产品质量稳定的节能产品。
10.6.7、10.6.8 结合建筑形式进行照明设计应避免片面性,因此在确定照明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建筑功能、视觉功效、舒适感和经济节能等因素。照度值应根据规定值选取,提高照度水平对视觉功效只能改善到一定程度,并非照度越高越好,同时水平照度提高还会带来垂直照度要相应提高的后果,实际上照度水平都要受经济水平与能源供应的制约。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明确规定了各种照明场所的功率密度值作为考察照明节能效益的方法,应严格执行。
10.6.9 该形式的作用是通过回风系统带走了照明装置产生的大部分热量,而减少了空调设备负荷以达到节能,照明空调组合系统适用于三种空调系统:
①管道送风压力排风;
②压力送风管道回风;
③管道送风管道排风。
应注意的是,目前的T5型荧光灯管由于要求工作温度较高,不适于该形式。
10.6.10 在有局部照度要求较高的场所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这样就可不必将整个房间照度水平都提高。
10.6.11 室内主要表面的高反射比是对工作面照度的重要补充。
10.6.12 由于气体放电灯配套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有条件时,宜在灯内装设补偿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降低线路损耗和电压损失。另外,由于照明使用时间上的灵活性,对气体放电光源采取分散补偿,有助于适应照明负荷变化性较大的特点。
10.6.13 当有天然采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以节约人工照明电能,这就要求在照明控制上应很好配合。一般应平行于窗的方向进行控制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以根据需要开、关照明灯具。公用照明、室外照明的控制管理对节电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有利于科学管理。
10.6.14 作为节电措施,条文中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几种办法,当建筑物设有中央监控中心时可将照明纳入自动化管理系统。
10.6.15 从有利节电管理角度出发,在系统设计中应考虑有分室、分组计量要求时安装表计的可能性。
10.6.16 对景观照明的设置应采取慎重态度。因其用电量较大并且安装位置特殊,因此还要特别注意节电原则和维护灯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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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4.6 10(6)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
- 5.3 电气测量
-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6 自备应急电源
-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 8.5 金属线槽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 8.10 电缆桥架布线
-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传输系统
-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 9.6 舞台用电设备
- 9.7 医用设备
- 9.8 体育场馆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质量
-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5 照度水平
- 10.6 照明节能
- 10.7 照明供电
- 10.9 建筑景观照明
-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3 保护接地范围
-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 12.5 接地网
-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13.3 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联动控制
-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 13.7 消防专用电话
- 13.8 火灾应急照明
- 13.9 系统供电
-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13 接地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 14.8 管线敷设
- 14.9 监控中心
-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接收天线
- 15.4 自设前端
-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7 线路敷设
-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广播系统
- 16.3 扩声系统
- 16.4 会议系统
- 16.5 设备选择
- 16.6 设备布置
- 16.7 线路敷设
- 16.8 控制室
- 16.9 电源与接地
-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 17.5 时钟系统
-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 18.9 热交换系统
-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 18.12 供配电系统
-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18.16 监控表
-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设计原则
-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 19.6 广域网连接
- 19.7 网络应用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 20.4 会议电视系统
- 20.5 无线通信系统
-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 22.7 管线设计
-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消防与安全
-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1 一般规定
-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 24.5 供电
- 24.6 仪表盘、台
- 24.7 仪表控制室
-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 24.10 接地
-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C.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C.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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